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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虛擬世界能縫合我破碎的自尊...你的孩子染上「數位海洛因」了嗎?

只有虛擬世界能縫合我破碎的自尊...你的孩子染上「數位海洛因」了嗎?

2018-09-26 11:45

3.1%,這是台灣青少年網路遊戲成癮的最新調查數字,來自目前一份全球最大規模的研究。這份甫於9月中發表的調查報告,是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團隊,針對台灣169所各級學校,共8110位年紀從10歲至18歲的學生,先由心理專業人員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訂定的研究準則,進行診斷性會談,並輔以調查的結果。

從調查可發現台灣國小男童成癮盛行率已超過5%,「這是最核心的重度上癮者。」亞洲大學副校長、也是全台第一所網路成癮防治中心主任柯慧貞分析。

 

今年3月,台北市三民國小一名小五男童,疑似因為父母沒收手機而跳樓輕生,「這跟毒品上癮一樣,有戒斷症候群,請家長不要輕易沒收小孩手機。」

 

從「沉迷」到「上癮」

各國防護網提升至國家層級

 

今年6月,世界衛生組織(WHO)在第11版的《國際疾病分類》(ICD-11)中,已經正式將「網路遊戲成癮」(Internet Gaming Disorder)視為一種「病」,與酒精、菸草、咖啡因、毒品和藥物濫用並列,都是上癮的精神疾病。

 

2015年,韓國是全球第一個從政府面向,將電玩視為「疾病」管理的國家,與酒精、依賴性藥品、網路及賭博歸為五大上癮物品。

 

意識到「成癮」問題嚴重性的,不只有網路普及率高的亞洲國家,今年7月,法國參議員也審議批准法案規定:「除了校園內明確規定的地點和條件外,禁止學生在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校園內使用手機。」

 

而智慧型手機始祖,蘋果iPhone面世11年的今年,「美國洛杉磯退休教師基金會」在1月寫了一封公開信,給蘋果現任執行長庫克(Tim Cook),上面寫道:「作為持有蘋果股票市值20億美元的股東,我們呼籲蘋果應該負起責任,控制iPhone對孩子的影響。」

 

不久後,庫克在對英國哈洛學校(Harlow College)70位學生談話時也表示:「我不贊成過度使用科技產品……;蘋果並不希望人們『隨時都在使用我們的產品』……。我沒有孩子,但有個外甥,而我禁止他使用社群網路。」這番話也顯見,庫克對於年輕世代過早使用數位產品的隱憂。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則用「數位海洛因(Digital Heroin)」報導此現象;長期投入該領域臨床治療的馬偕兒童醫院兒童心智科資深主治醫師臧汝芬則沉痛地說:「就像吸食『網路鴉片』般,已經不容許再觀望了。」

 

智慧型手機文明病

成癮遍及各世代、影響生活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對「網路遊戲成癮」症狀的定義為:無法控制自我地打電玩,生活中愈來愈以電玩為優先,而忽略其他日常活動,即使知道有負面影響,仍持續增加打電玩的時間,以致嚴重影響個人日常生活正常運作(造成失能) ,包括健康、家庭、學校、工作等層面,且症狀持續至少12個月才能確診。

 

「上癮」,會發生哪些不良後果?除了早期探討最多是因為長時間且近距離使用,影響視力不佳等問題外,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任暨副教授柯志鴻的研究中發現:「網路成癮者在功能性磁震造影(fMRI)上的大腦活化反應顯示,成癮者有易於渴求喚起以及衝動控制不良的問題。」

 

網癮伴隨共病出現

無法專注、情緒焦慮或過動

 

伴隨著網路遊戲成癮而來的,還有孩子的專注力不集中、情緒問題、焦慮和過動等共病出現,更惡化了成癮的嚴重性。「臨床上發現,(網路成癮)10年前約占就醫者的6分之1,而今是一半左右,整整提升約2倍(盛行率),」臧汝芬分析,「同時約有3分之1者,帶有焦慮或過動等情形。」

 

易媽媽(化名),原是一名擁有兩個孩子、雙薪家庭的母親,家住台北市。孩子國小時,不提供3C產品,到了國中二年級某一天,老師通知,孩子向同學借了2千元買遊戲點數,才發現孩子沉迷於網路遊戲。

 

「送他進去病房時,要先經過兩道門,將所有數位產品收起來,只剩換洗衣物和書籍。前後住了10天,爸爸陪住3天,治療過程中,有服用注意力不集中的藥物,每天心理輔導外還做體操。」易媽媽回憶起那10天,心痛如絞地說。

 

亞洲各地成癮嚴重

升學導向轉而上網宣洩壓力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一份跨國調查顯示,網路遊戲成癮最嚴重的5個國家與地區都在亞洲,香港、韓國、台灣、新加坡與中國。網路及智慧型手機普及率高,以及亞洲國家以升學為導向的文化背景,讓青年學子容易在網路世界宣洩壓力。

 

目前台灣在網癮政策上,根據《兒少法》於2015年修訂第43條,明訂兒少持續使用3C產品,不得超過合理時間,實際上卻很難實施執行;教育部也在2015年提出《各級學校學生安全健康上網實施計畫》,落實家庭教育和學校三級預防,且預備培育2200名網癮防治輔導人員;衛福部則在2014年有《上網不上癮心理健康促進政策行動綱領》,落實網癮防治措施。

 

跨領域整合難處多

政府、教育、醫療環環相扣

 

「心理健康推動總預算約15億元,光毒癮防範就占了10億元。」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表示,目前在戒癮人員培育和單位有金額輔助外,部立的5個療養院也有開設戒癮門診,但沒有專門針對網路遊戲成癮戒斷的病房。

 

諶立中表示,「網癮問題僅諮商是無法根本解決的,存在著共病問題,所以衛福部過去3年,重心僅在於過動者方面。」

 

其實,在2016年,政府也曾有跨科技部、經濟部、通傳會、交通部、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國發會等8個部會,從環境控制到預防的跨部會計畫,「也因為預算與整合難度高,因此擱置了。」諶立中無奈地說。

 

網路遊戲成癮是多方面複雜因素交匯而成,牽涉家庭、教育、醫療、心理臨床、社工體系、手機和遊戲與電信業者到國家政策等,環環相扣。

 

法令管制落實執行

全民正視問題是關鍵第一步

 

「數位海洛因」侵襲著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大腦,也削弱國家競爭力的儲糧。「需要政府跨部會管制,並落實到第一線執行面,不然5年後弊端就會浮現:不是年輕人力缺乏,而是素質不好,這才是真正的動搖國本。」一位曾任醫院院長者,提出他的隱憂。

 

「想想小孩對遊戲為什麼會上癮?他們的需求和滿足感在哪裡?」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助研究員級主治醫師林煜軒請父母們多加思考。而從這個思考問題為起點,就是「察覺」,也是願意跨出的第一步,在現在科技推陳出新的時代,政府、學校、家長面對孩子網路遊戲成癮這一役,相信還有許多漫長之路要走……。

 

「簡單講,會被鎖定的關鍵在,你是否為『本地且唯一稅務居民』,若非本地、且是多地稅務居民,財富資料就會被『交換』,而上述條件就是判斷線索。」

 

另外,針對二○一九年起開戶的客戶,須提出自我聲明,或透過理財顧問報告、表明稅務居民身分;「像此案例,移民加拿大後,包括住所、個人財產等,都會被判定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又因常住台灣,也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在同時為兩國,甚至多國稅務居民情況下,帳戶資訊就會被交換至多個國家。」林志翔表示。

 

再來,以台灣身分在新加坡理財,理論上就會被認定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但對於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是否可經由「自我聲明」或「理財顧問報告」審查辨識出來,就要看各國銀行執行狀況而定。「如果開戶時,銀行有要求客戶填寫自我聲明文件,卻未如實填寫為加拿大及台灣稅務居民而被查出,就有可能遭罰。」他提醒。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將過去多重國籍案例彙整,提出幾點注意事項。「像坐移民監期間,通訊電話等資料是否曾變更為加拿大?理財顧問是否對移民這件事知情?就算目前到新加坡理財,留下的帳戶資料都是台灣相關,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後被查核出來也不用太意外。」

 

有些客戶甚至打算將資產搬到「不會與台灣資訊交換」的地方,或以外國人身分開戶,留下與台灣無關的資料,以為這樣就能隱藏金融資料、或將資料交換到低稅率國家。但陳秋蘭提醒,國際對洗錢防制查核標準嚴格,各家金融機構也會用各種方法詳查客戶實際居住地、資金來源,為了避免日後陷入更多麻煩,其實不宜採取類似行動。

 

族群二》 中國有所得者 稅款可互抵

 

情境二:我在中國工作,投資股票也有買賣房產,在當地都有依法繳稅,若台灣和中國交換資訊,我還會被課稅嗎?

 

解答: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不會與台灣交換,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就可互抵。即台灣人民若有中國地區所得,得申報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現階段台版肥咖條款特別排除中國、香港及澳門地區,主因在與中國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前,應先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才符合立法程序,因此目前中、港、澳金融資訊仍不會與台灣交換。但未來開始「互通有無」時,所繳稅款兩岸可以互抵,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灣人在中國不論賣出房地產或股票,除依當地規定完稅外,未來若兩岸開始進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出售資產所得在台灣就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能進行兩岸文書認證,且在台有進行納稅申報,那在中國已繳稅款就可在台抵稅。」

 

他表示,今年七月,中國金融機構就已進行第一階段高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上)盡職調查,預計年底完成;一八年底將完成低淨值帳戶(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調查,接著就開始每年進行交換。「對台商來說,像帳外經營收入、下腳料小金庫收入,台籍員工薪資兩地發放,及因境外股權代持、而無法進行盈餘分配等問題都會浮上斠面。企業部分也應著手檢視兩岸肥咖實施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至於個人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未來申報時,可特別留意。

 

林志翔指出,若有中國地區所得的民眾,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列入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時,應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中國地區完稅證明;納稅人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該年度在中國地區已繳所得稅,扣抵數額部分,應依其『加計中國地區來源所得後』,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再與中國地區所繳納的稅額相比,取其較低者作為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一六年小王有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五百萬元,在當地已繳所得稅一六○萬元;在台灣地區所得為一百萬元,免稅額、扣除額為四十七.三萬元,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圖。

 

肥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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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三》海外投資者 逾六七○萬元須申報

 

情境三:以前,我從來沒有申報過海外投資獲利,CRS資訊交換後會不會因此被查稅?

 

解答:海外所得部分,每戶達一百萬元就要列入計算,國內所得加計最低稅負稅基超過六七○萬元就要申報,已實現之獲利或虧損才能互抵。

 

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會多繳稅,須透過計算才知道結果,「重點是CRS上路後,國稅局對第一次交換回來的資料,餘額較高的,必然會優先核對過去海外所得申報情形;如有必要還會被找去說明、交代申報數字是何依據,或過去未申報原因。」陳秋蘭說,簡單講,查稅有稽徵成本考量,國稅局一定是先挑異常的下手。

 

她舉例說明,像二十歲的年輕人,海外金融帳戶資產卻高達一百萬美元,究竟是父母贈與或是另有海外所得;若父母在國內已有贈與,加計海外贈與金額,是否就會超過年度免稅額?若非贈與,那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及過程,相較下就一定會比五十歲中壯年更容易引發國稅局關注,成為查稅目標。

 

再來,被海外金融機構「交換回台的所得」,也未必就等於「應申報的海外所得」。例如,中國所得就要併入綜所稅,而非中國來源的海外所得還要分類;像「海外財產交易」這部分,當年度虧損就能與獲利相抵,但不能拿去抵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包括海外利息、海外股利等。陳秋蘭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都要是已實現才能互抵,若只是「紙上虧損」就不能列入計算。

 

情境四:我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地,皆有投資不動產及理財,資金都是從國內匯出去,但當初匯款紀錄和買賣成本已不可考,CRS交換帳戶資料後,若被查稅怎麼辦?

 

解答:以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或舉證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

 

若確實找不到當初購買不動產或投資成本證明,一般作法有二,一是採推計課稅方式申報海外所得;另一則是證明,海外所得發生時間為二○一○年之前,「如能舉證,部分海外資產總額為○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資產餘額,或海外所得產生時間已過七年的核課期,就可大幅降低海外所得應納稅額。」林志翔說。

 

其中,推計課稅方式,可依下列規定計算所得額: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一二%;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三、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二○%,來計算所得額。

 

陳秋蘭強調,「推計所得」算法核心精神,在有「出售」事實,但因年代久遠,而無法舉出當時取得成本,並非只要是帳戶餘額,就可用二○%當所得額,像類似案例就可用這種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族群四》海外信託配置者 釐清「他益」或「自益」

 

情境五:父親成立了一個境外信託,資產依契約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幾年前,我們分到了一些財產,目前信託未分配的資產還不少,若資訊交換會有稅務問題嗎?

 

解答: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或是依契約分配時,皆須依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辦理。

 

境外信託課稅的關鍵,要先確認贈與時點是成立時、還是依契約分配時。「假設境外信託成立時即發生贈與效力,依法委託人就要申報繳納贈與稅;未來信託產生收益,因信託財產已屬受益人財產,產生的所得,即是受益人所得,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林志翔說,但是目前台灣對海外信託如何課稅,並沒有例外規定,因此還是會參照國內稅法對信託課稅的原則來辦理。

 

進一步來看,信託契約內容一般又分為:他益(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或自益兩種。依贈與稅法,信託契約成立、或追加信託財產時,都要主動申報贈與;且信託財產及孳息不論是否分配,都要計入受益人所得;「這些課稅規定看似界定清楚,但背後卻仍有很大討論空間。」陳秋蘭表示。

 

她舉例,像要保人成立保險金信託,若契約內容載明,委託人仍可新增並變更受益人,甚或解約將資金全部拿回來,就國稅局角度,信託成立時便仍是「自益信託」,等到受益人真的分配到財產時,才是贈與發生時點。

 

「但過去民眾在境外進行信託規畫時,不會主動申報贈與;因此自益或他益認定是否與國稅局存有差異,就值得確認。」陳秋蘭提醒,若是他益信託,必須注意贈與行為是否仍在核課期間(未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或每年追加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只有提早檢視、發現問題,才能降低稅務規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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