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香港情侶日前來台灣旅遊,在西門町被自稱是原住民的少年強迫推銷愛心筆,花費台幣1,200元,這對情侶表示,覺得台灣人民很善良,熱情,會付錢完全是因想幫助有需要的人,但上網查後發現被騙了,「傷心的不是損失的金錢,而是我對台灣人的信任」,情侶事後在臉書社團公開被騙過程,但強調並不想索回任何損失,是想讓台灣人民重視此類事情的發生,也期盼對於類似事件有所因應。
香港情侶表示,8日下午在西門町商圈閒逛,被一名自稱是原住民的少年攔下,少年說自己是18歲的大學生,有禮物想要送給他們。
情侶覺得奇怪,但少年接著說,「我是台灣的原住民喔,所以比較熱情,你不用太害怕,我先把這兩個東西送你們」,之後拿出兩個零錢包給他們一人一個,情侶雖想拒絕,但少年強調是送的,半推半就下,只好接受。
少年之後說,這些零錢包都是大學生親手設計、製作,又說因為要開學了,學費不夠,只能賣零錢包湊學費,一個299元,「可以請哥哥姐姐幫幫我嗎?」
出於善心,情侶拿出1000元想買一個,但少年鼓吹他們人好,要他們再買一個,「你們各幫我買一個我就可以休息了,可以繳學費了!」
最後情侶買了兩個零錢包,共600元,打算離開西門町時,又被一位少女攔下,說她們在比賽,又說要籌學費,以及很多需要幫忙的話,要情侶買零錢包;被拒絕後,少女的同夥也加入,遊說他們不要零錢包也沒關係,還有少女自己設計的愛心筆,希望他們幫忙購買。
情侶再次心軟,又花了600元買了愛心筆,但後來越想越不對,覺得來推銷的少女穿著打扮都不像窮學生,便上網查「愛心筆」,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即使兩人已返回香港,心情仍無法平復,因而請台灣友人在爆料公社寫下被騙的經過,想呼籲台灣民眾重視這個情形,並希望所屬萬華分局能有所行動,情侶說,1200元不是很大數目,但他們一直相信台灣人的善良熱情,從來沒想過台灣的年輕人會利用愛心騙取任何東西,他們付錢完全是因為想幫助有需要的人,「我覺得傷心的不是損失的金錢,而是我對台灣人的信任」。
對此,有網友說,強迫購買愛心筆的情形連台灣人也備受困擾,「不買還被罵沒同情心」;也有人大呼丟臉,說這種情況已經很久了,根本無法可管。有民眾分享被推銷的經驗,對方說是某某大學的設計展比賽,賺取所得會全數幫助原住民兒童,希望能幫助他贏得比賽也發揮愛心,事後才發現是販賣愛心筆。
在台灣強迫推銷民眾購買愛心筆的案例層出不窮,台北市警察局則表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賣物品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若民眾遭遇強迫推銷,可直接打110報案。
至於以弱勢團體之名義販售商品,針對學生族群或遊客強迫推銷等惡劣手法,迫使民眾購買商品。此類行為可能觸犯那些法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整理如下:
(一)近年來在各大鬧區、街上,甚至車站,只要有人潮聚集的地方,偶會出現一些大學生或是自稱公益人士,以自己在「圓夢」、「做善事」等名義販賣商品,甚至以強迫的手段推銷商品,這些推銷者有時將商品硬塞到你手上,強逼民眾購買,甚有民眾因此受騙上當。當民眾遇到強加販售商品的情況時,是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以下整理出相關強迫推銷的法律條文,民眾可以利用這些資訊來保護自身權益與安全。
1.在街上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兜售商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道路本為提供車輛、行人通行之目的,如私自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進行販賣「愛心商品」的行為,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據以告發違規行為。
2.強行販售商品: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之規定:「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如在推銷商品,以強迫手段強賣物品時,可能涉及本法,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法辦。
3.在公共場所任意叫賣商品,妨礙交通: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條之規定:「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制止,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道路為公共場所之一,若在公共場所任意叫賣,推銷商品,致妨礙交通且不聽勸阻,則可能涉及本法。
4.以強暴、脅迫的手段推銷商品: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據此,此惡劣的手法如已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迫使民眾購買愛心商品,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可能涉犯刑法,警察機關自得據此調查偵辦。
(二)綜上所述,在推銷愛心商品的同時,可能觸及上述法律,建議民眾在面對強迫推銷時,應勇於拒絕並大聲SAY NO!,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取締此類不法行徑。
(取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