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就是整個眼睛水都流出來,整個報廢,這個比較明確,沒什麼好爭執的,重點是『嚴重減損』是什麼?
文/K律師
新聞如下:自稱「大樹林囝仔」桃園市林姓男子(37歲,烤漆哥),日前酒後搭計程車,竟在車內發酒瘋,持手機重擊邱姓司機右臉,幾乎把運將眼球打爆,車上施暴過程影片被po網後引起公憤,司機家屬證實,邱男眼球重傷,「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診斷證書確定司機的眼睛功能恐喪失,家屬不但要求檢警追查林男重傷害罪,並指控林男在車上恐嚇司機長達20多分鐘,罪證確鑿。
關鍵字:
「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家屬要追究重傷害罪」
想法如下:
1.「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一定可以構成重傷害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
2.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毀敗就是整個眼睛水都流出來,整個報廢,這個比較明確,沒什麼好爭執的,重點是『嚴重減損』是什麼?
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但未達嚴重減損其視能之程度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所以如果治療後可以回復原狀(原來視力),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如果診療後雖然不能恢復原狀,但還能看得見,眼睛勉強堪用,還是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的!(看到這裡拳頭有沒有硬了?)
3.這種案件進到法院,法院還是會送醫院鑑定,由醫院重新評估眼睛視力有無恢復,所謂的恢復,不一定要到完全恢復,如果有所改善,從0.01改善到0.3甚至0.5,從「可以用」變成「勉強堪用」,那法院還是會認定沒有構成重傷害罪!
(1)台南林姓男子被人用bb彈打傷右眼,經相當治療後,其右眼視力僅於零點一至零點二間,無法回復正常視力,這個案子進到法院重新送醫院評估,確認無法回復原本視力,認定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判2年~(你沒看錯,就是2年!)(這個應該有減刑)
(2)高雄鄭姓男子遭人以拳頭痛毆鼻梁,導致其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之永久性損害,診斷証明書雖然記載:
「患者因上述病症,左眼病患祼視力為萬國零點零壹,左眼矯正視力表零點貳;無恢復可能」但法院函詢兩家醫院,一個認定「左眼視力及視野皆達中度減損之程度」,一個認定病患受損前後之視覺影響應屬低度影響。法院遂認定被害人左眼視能並未完全喪失,未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毀敗」之程度!
不過因為這個案子雙方有和解,告訴人拿錢後有撤告,所以是否因為如此,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方式,不得而知,但法院認定前一定會函詢醫院鑑定,這個是確定的!
不是只要有一個視力不可回復的診斷證明書,就一定構成重傷害罪的!
(3)基隆呂姓男子遭到痛毆,受有左眼球破裂合併水晶體脫位及虹膜缺損之傷害,該男子被打後視力變成0.1,經過治療變成0.3。
醫院診斷後又說:「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4已穩定,因外傷喪失大部分虹膜導致瞳孔破壞失能,視力無法繼續恢復,已中等程度減損視力」(關鍵字:中度程度)因為還不到「嚴重」減損程度,所以這個案子是用普通傷害罪判的!不過這個案子也是雙方和解的情況,法院是否因為如此調整檢察官起訴法條,不得而知!
4.大家一定會很度爛,覺得為什麼重傷害罪要件那麼嚴格?
這個其實跟法條刑度有關係!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8條傷害致重傷罪,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刑度差很多!所以法官在適用時通常非常謹慎,除非有很強的證據證明眼睛功能已經嚴重減損,不然不會輕易認定符合重傷害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