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剛剛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最受關注、俗稱「SOGO條款」的第九條修正,因攸關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經營權,儘管三讀條文將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在民進黨團堅持修法不得溯及既往的狀況下,此次修法對SOGO公司並不適用。換言之,徐旭東的經營權將不受此次修法有任何影響。
立法院剛剛完成近10年來最大幅度的《公司法》修法,修正條文多達150條,面相觸及強化洗錢防制、提升股東投資效益、加強公司治理、提高企業彈性、確保股東權益等面向。
在俗稱「SOGO條款」的《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從原先「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修正為「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引發爭論的是,該修正案雖被稱為「SOGO條款」,但朝野對於修法後是否能溯及既往,立場迥異。其中,國民黨、時代力量黨團均認為,修法後,仍處於違法登記狀態中的公司理應也要撤銷登記,如此才是真正的面對、解決問題。
但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SOGO案已在前年判定,「難道修法可以改變一切,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大家在吵什麼?」他說,為個案去處理條文這樣可以嗎?有這樣的立法前例嗎?由於朝野無法協商出共識,民進黨團拍板定案不設回溯條款,最後二、三讀民進黨團也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黨團版本。
此外,俗稱「大同條款」的173條之一,行政院原本提出的版本規劃,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遭國民黨質疑門檻過於寬鬆,將讓新版公司法向市場派傾斜。
最後三讀通過由民進黨針對「大同條款」提出修正動議,加入「持股需3個月以上」、「過半數的股東」,才有股東會發動權,要給公司派和市場派3個月的時間,各自運籌帷幄。
此外,攸關洗錢防制的第22條之1草案條文,原草案條文為公司須每月申報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10%以上股東的名單,其爭議點在揭露方式。經表決後,三讀條文確定改為每年定期申報,如果相關資訊有變動,公司須在15天內主動向經濟部申報、揭露。
※本文授權自中時電子報,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