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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的處罰條文,其實一直都是存在的!

假新聞的處罰條文,其實一直都是存在的!

2018-06-12 11:53

針對網路謠言和假新聞氾濫,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蘇震清等人提案,打算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未經查證的假新聞在網路散播時,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最高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邱志偉說,這是為杜絕假新聞在網路傳播。針對這項提案,民進黨團並未表態,黨團書記長許智傑指出,未討論這項提案,屬於立委個人意見。


國民黨團書記長曾銘宗強力反對,他說,這種提案不僅會影響個人言論自由,現在網路使用者很有時間去查證各種訊息,這樣的提案並不合理。而且,立法院若通過這項提案修法,民進黨很可能藉此操控網路訊息,醞釀選舉氛圍。

 

聽到這種消息,不要說藍營,連林北都義憤填膺。這個立法,其實是某程度限縮言論自由,且假消息要怎麼認定?沒有一個具體標準,特別是在某些災害如地震發生時,不要說民眾,連警消人員或指揮官都會陷入類似戰爭迷霧的狀態,消息滿天飛,不知道哪個是真的。


有這個立法存在,那目擊現場的人想用網路第一時間把消息傳出去,或記者在現場進行直播連線時,也會面臨忙中有錯報錯消息的法律風險,這樣其實是有點阻止訊息流通的~

 

不過查了相關法律,發現民國80年6月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有處罰假消息的規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是這樣規定的:「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所以我們從民國80年就有相關處罰規定了!

 

而事實上也有人因此被罰,像嘉義一位法師,一天到晚說哪天可能發生地震,結果被依照上開法條裁罰金錢,抗罰失敗。所以實務上已經有法條處罰假新聞了,其實不太需要再弄一個處法網路假新聞的法,那有點脫褲子放屁!

 

再來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民國32年7月通過的違警罰法,第54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一、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所以這個條文一直都在,只是官府要不要使用他而已!

 

我是不贊同這樣的條文,更不贊同通過新法,不過要說的是,假新聞的處罰條文,其實一直都是存在的!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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