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台大恐將走向未來一、兩年沒有校長的無奈現實,台灣近年各大學校長遴選的風波不斷,如何趁六月教育部將啟動修法,對症下藥、避免再生爭端,將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延燒四個多月,教育部堅持「拔管重選」,台大則透過日前校務會議再度強調「選管有理」,雙方僵持不下。
當大學自治與教育部監督的界線難以拿捏得當,各大學不免擔憂自身的校長遴選成為下一個戰場。
爭議一:卡台大、放行陽明 教育部兩套標準?
事實上,近年成功大學、陽明大學、文化大學也爆發各種遴選紛爭,教育部宣示要在六月修法強化遴選完整性,如何防患於未然,將是重點。
「現在一大問題就在於『很多人把大學校長用一般選舉方式看待』,校長應該是要和社會保持距離,以前瞻的角度探索未來社會的樣態,不像選舉重視的更多是當前民眾的好惡。」清華大學校長賀陳弘語重心長表示,在大法官解釋第三八○號、四五○號明確表示,政府可以使用法令監督大學,但不能違背大學自治精神,也因此大學校長的產生,就不適用一般公務機關的派任和選舉。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至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則指出,包括候選人產生方式、遴選程序和審核候選人資格,都由遴委會本獨立精神執行。也因此長久以來,各大學的遴選程序不一,都在大學自治範圍內,教育部僅保有最終聘任的職權。
在台大、陽明的校長遴選中,有一個最大的共通點,就是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郭旭崧,都被質疑擔任特定遴選委員同一公司的董事或獨董,且未主動揭露,使得未利益迴避的疑慮,不絕於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