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5年前處理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等人所涉司法關說案,將特偵組仍在偵辦中的案情告知時任閣揆江宜樺等人,因此涉犯洩密等罪嫌,一審以馬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今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密等罪逆轉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馬可上訴。
想法如下:
1.一審判決用憲法44條院際調解規定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本來就是很瞎的一件事,那個條文是五院職權發生爭議,總統出面協調,現在是總統跟立法院長在互鬥,憲法44條可以這樣用嗎?
我之前就寫了一個文章(如下,自行參閱),果然這個判決到二審就被撤銷了,我想沒有一個高院法官(不管他的政治立場為何),願意甘冒被法律圈內人恥笑的風險,說一審判決沒問題的~
2.原本這個案子涉及法條是輕罪,不能上訴三審,但是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這種「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進而判決確定」的情形,對於輕罪被告而言,是一種突襲,所以例外給予可以上訴三審的機會,所以馬總統這個案子還有上訴爭取翻盤的機會。
3.其實這個判決最有爆點的地方在這裡,判決前面說:「被告學歷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並曾擔任法務部部長一職,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執政期間亦迭次宣示保障基本人權,顯見其對人權保障之法規及必要有深切瞭解。」
看起來是講被告多好多好,其實後面接著是說:「惟犯罪後,藉詞行政特權、行使憲法第44條規定之院際調解權等,顯與司法院解釋或與事實不符之答辯,揚棄依其法學素養及經歷所熟諳之「依法行政原則」之態度,暨其犯罪之惡性、平日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這是法院先捧後殺的慣常作法,先稱讚你馬總統多懂法律,後面再來說你竟然知法犯法,用一些胡說八道的答辯,揚棄自己原本依法行政的態度,所以我只好代替月亮懲罰你!
4.一定會有人跳腳(針)說:「關說的無罪,洩密的有罪,這世界上還有天理嗎?」
我說:法律本來就是一件一件來,各別認定,即使關說的王金平有罪(假設語氣),也不等於洩密的馬總統一定無罪,況且,關說的人為什麼無罪?
施主,這你要去問當時的執政黨主席馬英九先生(咦?)
他這麼討厭關說,為什麼他當時掌握的國會多數沒有將「關說司法」列入刑法呢?
法律沒處罰規定,檢察官也沒有工具對付關說司法者對吧!那關說的人當然是無罪阿!
---------------------以下為舊文章-------------------
《憲法第44條不是這樣用的吧?》
馬總統洩密案被判無罪,法官依《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認定馬是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可阻卻違法。
其實看判決,判決結果當然重要,論理過程更重要,K剛進大學第一個刑法考試,一個殺人行為,有人結論是無罪,有的同學結論是有罪,大家都緊張得要死,覺得慘了寫錯了,
最後都pass!
法律學習,重點是那個論理過程,結論倒是不重要!
回到馬總統這個案子,其實他判有罪無罪,我根本不在意,總統下台就被關,傳到國際只是丟臉而已,有什麼好高興的?
不過我看那個理由,是有點瞎,憲法44條可以當成阻卻違法事由?真的是沒聽過,憲法44條固然給予總統協調五個院間權限爭議的權限,那是假定院與院間發生憲法權限爭議,能夠協調的,只有總統!總統協調五院糾紛,協調到自己變成刑事被告,這個真的是很有創意啊!(跟「把佛跳牆弄爆炸」一樣有創意啊!)
重點是,王金平這個事情,很明顯的,不是江宜樺跟王金平間發生爭議,是總統跟立法院長間發生爭議,這個根本不是憲法44條的情況!
即使立法院長涉及關說檢察官,那也有法院可以處理,哪需要總統進來?總統進來,只是把事情複雜化,哪來的協調爭議?
況且馬總統進來,並不是一個協調的角色,而是跟立法院長對立的角色,這跟憲法44條有什麼關係呢?
結語:
這個判決的問題,不是主文,而是判決理由!
※本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