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高雄深夜發生嚴重氣爆,造成32死、321人輕重傷,檢方依過失致死罪等起訴12人,全案今天上午在高雄地院一審宣判,檢方偵結認定李長榮化工鏽蝕導致輸送的丙烯外洩,為釀災禍首,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判4年,現任高市府秘書長、時任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判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另外,榮化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工程師沈銘修、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華運公司領班黃建發均判4年;工程師陳佳亨、控制室操作員洪光林均判4年6月;高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前工程員邱炳文判刑4年10月。
高雄氣爆造成數十棟民房毀損,其中包括多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為高市歷來最慘的公安意外。
事發緣由,是華運公司透過4吋管加壓輸送丙烯至李長榮公司大社廠,期間因供料不正常,兩公司發現壓力、流量異常,在排除異常過程中採用錯誤的保壓測試,也未巡管,釀成氣爆意外。
檢方調查,23年前高市府在現今的凱旋、二聖路口設下水道箱涵,但現場有中油、中石化、福聚所屬3石化管線併排,原召開協調會決議要遷移管線,但因監工、驗收不實,3條石化管線直接曝露在雨水箱涵中,加上李長榮化工取得管線所有權後,多年未落實檢測,導致管線鏽蝕,事發當天,在丙烯加壓輸送中,從內向外爆開洩露,現場人員又處置不當,引發氣爆,檢方當時偵辦直言是「一連串人為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