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看到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的聲明,我也為台大法學院感到「很沉痛!很遺憾!」,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
原來這個年頭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了?呵呵!
黃說:『根據大學法第9條,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這是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的答覆。』
想法如下:
1.什麼時候部長的發言可以成為法律依據了?我幾乎快笑出來了,這種主張根本是法學上新發現呢!
2.大學法上面規定可以導出,公立大學校長一旦選出,教育部一定要發聘書,毫無裁量空間嗎?
呵呵你們就等著判決出來,再來崩潰說司法不公吧!
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為了避免大家說我在唬爛,我引一個行政法院判決來說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法院是怎麼看待「大學遴選委員會」的地位的。
這是幾年前成功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爭議的案子,法院106年8月31日宣判時,管中閔的事情還沒發生,你很難說法院下這樣的判決有什麼政治考量~
法院是這麼說的:
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3.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你看看你看看,成功大學是公立大學,法官還是說,它的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部同意,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法律如果這麼簡單,那搞核電的土條也可以當律師了!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這是台大提告要面對的第一個嚴竣的關卡,也是最要命的,過不了這關,後面都不用說了。
即使到後面,只要大學法沒改,依照現在法條,法院應該還是會認定教育部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大學遴選出的人選的。不過這個官司最後的關鍵應該在於:
1.大學校長聘任是否為「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是否為大學自治的核心價值?
2.法院認為教育部的裁量空間有多大?如果法官認為在大學自治下應該縮減至極小,而教育部有裁量濫用的情形,那台大才有機會贏這個官司。
結語?
這才是法律分析知道吧呵呵!
※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