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有碰撞,就一定不構成肇事逃逸嗎?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新苗作業隊1.75噸小貨車,本月9日晚上6時許,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三段、後州路一段路口時,疑與腳踏車發生擦撞,造成腳踏車駕駛李姓民眾膝蓋擦傷流血,怒告軍方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國防部澄清,雙方均未碰撞,靜候司法判決。
關鍵字:雙方均未碰撞
雙方沒有碰撞,就一定不構成肇事逃逸嗎?
原則上只要你知悉你行車附近有人摔車,
1.如果是跟你的車輛碰撞,那一定要留在現場,至於是誰撞誰,是誰的問題比較大,是另外一回事~
2.對方自摔,跟你沒有碰撞,那你可以離開嗎?還是不行,實務上有發生過旁邊機車自摔,自己知道卻想說又沒跟我發生碰撞,干我屁事,而離開現場的,最後法院還是判決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
「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起步後,在車內即發現起步附近李oo騎車摔倒,被告在車上尚與配偶討論李oo摔車之原因,配偶起先尚質疑是否與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關;之後被告發現路人林oo、蘇oo騎車追趕系爭車輛,並以手機拍下車牌號碼,被告當下立即停車與林oo對話,林oo亦當面告知被告有肇事之嫌疑,被告仍堅稱確信李oo摔車與其無關,被告至此已知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停車處起步欲切入慢車道時,有李oo路過靠近而摔車,摔車之原因雖未釐清,但李oo人車倒地確有受傷之可能,被告卻未對李oo採取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執意認定系爭車輛並未碰撞機車,其對李oo並無救助之義務,縱使事後調查認定李oo摔車之原因與其駕車行為有關,被告毫無協助防止李欣恩死傷擴大之積極行為,足徵肇事逃逸之行為並不違其本意,被告應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殆無疑義。」
上面這件就是典型的「沒碰撞、覺得跟自己無關就走了」的情況,結果事後調查發現對方摔車跟你有關係,(沒碰撞不等於沒因果關係喔!)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被判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二: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判決:
「告訴人因超車倒地受傷,且被告亦已明確認知告訴人倒地係因其超車之際兩車車距過近,造成告訴人所騎機車失去重心所致之情形,否則被告何以下車察看。則該事故發生即與被告駕駛行為間客觀上存有相當因果關聯性。雖被告在前方行駛,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然依前揭所述,此仍無礙被告與告訴人於駕駛過程中已發生「肇事」情狀之認定。被告雖辯稱:既無碰撞,即無肇事可言云云。惟此辯解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所揭示救助傷者之價值有違,且與常人對「車禍肇事」之認定係指車禍發生,與兩車有無碰撞、肇事責任歸屬等節,乃不同層次議題之看法有別。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這個情況更特別,老翁騎車在前面,後面騎士想超車,超車失敗摔車,老翁知道,但覺得沒碰到,跟自己沒關係,走掉,即使後來調查發現老翁對於後車摔車沒有過失,法院還是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語:
反正碰到車禍,不管車子有沒有發生碰撞接觸,還是留下聯絡方式,最好的方式是跟對方要電話,用自己手機打過去,留下記錄(如果是正妹的話更要跟對方交換電話號碼)不然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的!
※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