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員沒時間了解標案性質,寫出適切的招標文件,加上有預算執行壓力,只能照抄招標範本,得標廠商的品質更是差強人意,惡性循環下,政府買不到好東西,只養活了一組標案生態系。
政府《採購法》上路二十年,「最低標」一直被詬病為公共採購品質不佳的元兇,本刊曾在一○三二期刊登「官僚病大體檢:誰綑綁了三十五萬公務員?」報導中華郵政在內機構向單一廠商購買器材,之後發現良率過低的問題。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近五年每年大約有十六萬件公開招標採購案,金額高達一兆兩千萬元,不少公務預算等於虛擲在這上頭。
為了改善公共採購品質問題,工程會在二○一六年九月開始要求採購金額兩億元以上的巨額投資改採「最有利標」,另外工程會也提出《採購法》修法草案,其中五十二條放寬「最有利標」的門檻,讓不宜採「最低標」的「異質」工程、財務或勞務能改以「最有利標」招標。
修法改「最有利標」 效果有限、治標不治本
主導修法的前工程會主委吳宏謀強調:「過去使用『最低標』,運氣好或許可以得到不錯的品質,但廠商絕對不會有合理利潤,改『最有利標』就是要在源頭把需求和合理利潤寫清楚。」
雖然去年近五成巨額投資案已改「最有利標」招標,但這步棋卻只治得了部分病症。「更大的問題出在招標前,承辦人有沒有時間和膽量。」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成員吳先生這麼說。「現行《採購法》已有許多彈性條文能讓公務人員使用,但過去防弊心態使然,多數公務人員不敢用。」吳先生說,為了避免出錯,公務人員多會拿過去招標文件範本照抄一遍,「這樣既不容易出事,上面主管也不會質疑。」
加上有時案子來得臨時,承辦的公務員有預算執行壓力和政策施行期程要遵守,招標文件還得經過部門主管、祕書室、會計室等橫向機關蓋章首肯,「這裡面只要有其中一個人質疑你為什麼標書寫得跟以前的模式不一樣,所有流程都得全部重跑。」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另一位成員林先生感嘆,在這些壓力下,照抄既有的招標文件範本是最安全便捷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