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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店家坑客無法管?

攤販店家坑客無法管?

2018-04-12 16:06

國內「坑客」問題層出不窮!有些是真的坑殺,有些則是誤會,為了避免情況再惡化,民進黨立委召開記者會,要求公部門提出解決方案,行政院消保處強調,目前業者都有做到價格揭露,問題在民眾對價格沒有概念,近期將招集相關部門召開會議、提出辦法,避免台灣被冠上「坑人島」惡名。

當立委問有沒有罰則時,消保處只能說輔導輔導,你就知道他沒罰則了!

 

坑客問題沒辦法解決,原因有兩個,第一個原因是爹娘(主管機關)眾多,第二個原因是政府對於攤販店家沒什麼在管!

 

1.爹娘(主管機關)眾多,結果是每個爹娘都各行其是,沒辦法管,像交通部觀光局,他只能管到旅館業、民宿、遊樂區、旅行業、管不到攤販跟商家!

 

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根據上開規定,對於「漫天喊價坑客」的行為,主管機關是可以罰錢跟停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的!但是那只限於「旅館業」、「旅行業」、「民宿業者」,攤販跟店家他管不著,沒辦法用上面法規去要求攤販店家。

 

2.攤販跟店家是經濟部跟各縣市政府在管,可是政府對於經營商業這一塊,除非你開公司,那就要申請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不然管控密度是不高的!以攤販為例,台北市台中市台灣省都有一個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內容都大同小異,就是攤販需要攤販證,請有一定要件,如果表現不好可以罰錢跟廢證,可是你去街上看看,哪個攤販是有攤販證的?大部分都沒有!那表示政府在這一塊的執法強度是不夠的。

 

這樣的現象有兩個原因:

 

(1)法規內容的問題:台中市還規定抓到沒攤販證的可以罰3萬,台北市申請時要低收入戶或殘障,毛一堆,結果抓到沒證的攤販,攤販條例竟然沒罰則,誰會去申請呢?

 

(2)執行面有沒有落實的問題:當100個攤販裡面只有5個有按規矩申請攤販證,沒申請的有95個,生意還作得風風火火的,等於是把按規矩行事的攤販當白癡,久而久之,連那5個都不願意申請攤販證了,反正沒差!幹嘛花時間申請?申請的是傻子!

 

前面都沒管制了,後面當攤販發生坑客問題時,主管機關有什麼手段可以處理?沒有!本來就沒攤販證,怎麼廢證?(本來就無證,如何處罰之?)

 

不能廢證,那罰錢總行了吧!你去看看相關內容(台中市),只有說不得擅自擴大攤位範圍、變更營業時間、地點、不得損壞公物或其他設備、不得妨礙交通、社會秩序、製造噪音、不得販賣法令禁止或未經許可之物品、攤架應保持清潔之類的,有哪個規定說不能坑客的?可見主管機關也認為,坑客行為是市場機制,不需要公權力介入,那自然是一句市場機制就算免除主管機關的責任了!

 

結語:說實話,買東西,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確實是市場機制決定,可是觀光客到一個地方,通常是久久去一次,或這輩子只去一次,既然是一輩子只做你一次生意,坑你也是剛好而已,只是在網路發達的時代,一個坑客新聞就足以毀壞台灣的觀光形象,政府如果覺得觀光生意很重要,那是不是要考慮提高管制密度呢?

 


管理上不要多頭馬車,法規上制訂清楚,把坑客行為納入規範,執行上要確實,像我去泰國也碰過試圖坑人的店家,我一說要找警察或投訴,他們臉色就變了,執法不確實,前面法律訂得多完美都沒用!

 

※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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