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明日(1/31)將舉辦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表決是否同意婦聯會主委雷倩先前與內政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去年12月29日簽訂的行政契約備忘錄。
雷倩昨日(1/29)公開呼籲全體會員親自出席大會,一同為社團做出最後決定。前國民黨立委潘維剛今日(1/30)則召開記者會高分貝回擊,號召「姐姐妹妹站出來」投下拒絕票;更於臉書公布契約全文,直言「割地賠款又為奴,堅拒絕行政契約」。
雷倩在記者會上自陳,擔任主委以來,一直都盡力執行常委會決議,保護婦聯會不被解散清算,讓會務不致全然停擺。好不容易經過幾輪的協商後,終在去年底通過常委會一致決議,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備忘錄,決議交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婦聯會的未來。
但她透露,由於各方勢力介入,欲使明日的會員大會難以順利進行,更有各種耳語放話,打算用非常手段杯葛翻案;甚至有人以律師信警告會務人員。事態演變至今,雷倩形容,會員大會已變成類似於上市公司爭奪經營權的戲碼。
針對雷倩的質疑,潘維剛強調,婦聯會內沒有所謂的鴿派、鷹派,也沒有所謂的公司派、市場派,或是改革派、反改革派。對婦聯會來說,眼前即是一個關鍵時刻,要選擇投降;還是要奮戰到底,捍衛婦聯會的權益。
潘維剛重申,婦聯會並非附隨組織,也不是黨產,她質疑為何內政部與不當黨產委員會口口聲聲說婦聯會就是附隨組織呢?她認為,內政部提出的行政契約並不合理,是不公平、不平等的契約。
根據契約內容,社團必須自行主動解散,然後要捐出九成資產;簽完以後,還得放棄所有訴訟。潘維剛不滿地表示,為何要簽這樣的契約,並反問「保留一成資產就叫轉型嗎?就保證不會再被追殺了嗎?」
辜嚴倬雲委任律師嵇珮晶則說,辜嚴倬雲拒絕簽訂不清不楚的契約,並強調婦聯會當初之所以願意與內政部展開協商,是希望能夠解決三件事。第一,婦聯會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第二,婦聯會沒有所謂的不當黨產;第三,要全面解決所有的爭議。而這三個要求卻沒有體現在行政契約中,反倒讓前兩點變得更加模糊不清,傷害了婦聯會的歷史地位。
從潘維剛公開的契約全文來看,婦聯會需於4個月內分期捐出345億元予政府,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全數移轉為國有。除此之外,仍可保留40多億元捐助婦聯會公益基金會,以及依法解散全台分會之行政費用。
此外,未來包括婦聯會公益基金會、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台北市立私立華興育幼院及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等四個基金會的董事,有三分之一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指派。
契約也載明,婦聯會須提供完整財產清單,如又發現尚有其他財產,除需移交國庫外,內政部、黨產會得針對隱匿之行為,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而若是發現有人員故意隱匿財產之情事,婦聯會公益基金會同意給付隱匿財產的兩倍金額予國庫。
明天過後,婦聯會或將從此走入歷史。但倘若備忘錄遭會員否決,黨產會或將展開新一波的調查行動,進一步立案追查婦聯會底下其餘四個基金會的資產。
※婦聯會行政契約全文
為促進社會公益,健全民主政治,並保障其所屬勞工權益,茲因內政部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分別依「人民團體法」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依前揭法律之議題,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爰內政部(下稱甲方)、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乙方)、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丙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公益基金會(下稱丁方,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下稱戊方)、財團法人台北市立私立華興育幼院(下稱己方)及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下稱庚方),同意就丙方、丁方、戊方及庚方之組織及資產處理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不再調查及處分,俾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端。
本契約係以:丙方就其資產捐出新臺幣(以下同)345億元予政府興辦之各種公益事項之基金,保留40億餘元捐助丁方,以及用於丙方依法解散所需之員工離退費用及必要之行政費用: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之董事會董事產生方式各依其於本契約生效後修正章程之董事總人數,其三分之二由丙方自社會公正人士、長期從事公益人士或與各該財團法人任務相關之專業人士中選任指派(丙方解散後,原指派董事之繼任董事,由前一任丙方指派之全體董事指派);其餘三分之一由各該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機關人員中遴任指派,作為架構及指導原則,甲方及乙方亦肯認丙方長期辦理社會公益事業之貢獻。本契約約定如下:
一、丙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分期給付345億元為國有,以作為公益使用,其用途項目、各項目分配金額及分期給付期限如附件1所示,屆期如未履行,丙方同意就345億元範圍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丙方拒絕履行前項規定時,丙方應將其所有之其他剩餘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二、丙方應即函知國外分會停止會務(附件2),國內分會均於本契約簽署時停止會務,所有分會於丙方依法申報解散時隨之解散。丙方(包含其下各分支會,各分支會列表如附件3所示)應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申報解散;倘屆期仍未申報解散,丙方同意將其所有之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之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丙方已提出申報,因甲方作業所致逾期,不在此限。
三、丙方同意於完成前條申報解散之同時,各分會之財產於扣除其解散前所應給付之在職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如有不足由總會支援,如有剩餘,均捐贈予戊方。但丙方之台北市分會之全部財產、高雄市分會及宜蘭縣分會之不動產為如下處分:
(一)台北市分會之全部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捐贈予庚方。
(二)高雄市分會及宜蘭縣分會之不動產出售後之償金,捐贈予戊方;倘於本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無法出售上開不動產,即移轉予丁方,由丁方出售後將價金捐贈予戊方。但本項前開各項費用應先扣除。
丙方同意於完成前條申報解散之同時,除第一條約定應給付為國有之345億元、前項分會財產外,其財產扣除其解散前所應給付之在職勞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捐贈6,000萬元予戊方,其餘均捐贈予丁方。
丙方應將本契約生效後,開始執行至解散前之前二項費用支出情形製作清冊,並向甲方及乙方核實陳報。
丙方提供其現金全部財產(包含其下各分支會所有之財產)清單如附件4。如發現有其他未經本契約揭露之財產,丙方同意均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丙方所屬人員如有故意隱匿丙方之財產,丁方同意給付該隱匿財產償額兩倍之金額予國庫,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任何人如有隱匿丙方之財產,甲方及乙方均得依法調查處理。
四、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1個月內修改章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章程核備後2個月內應完成董事會改選。章程內容如下:
(一)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之董事會董事產生方式各依其於本契約生效後修正章程之董事總人數,其中三分之二由丙方自社會公正人士、長期從事公益人士或與各該財團法人任務相關之專業人士中選任指派(丙方解散後,原指派董事之繼任董事,由前一任丙方指派之全體董事指派);其餘三分之一由各該財團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機關人員中選任指派。
(二)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均不設監察人。
若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無法如期依前項約定修改章程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則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同意將其所有之財產全部移轉為國有,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但因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業所致逾期,不在此限。
五、甲方及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後,除丙方、丁方、戊方、己方或庚方未依約執行者依各該違約條款處理外,就「人民團體法」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議題,不再為任何調查及處分。
如再發現丙方尚有其他財產之相關事證,除得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外,甲方及乙方仍得就隱匿該財產行為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契約任一方同意就本契約合意範圍內之事項,除任一方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情形外,不為任何爭訟。
就本契約所約定之強制執行條款,甲方及乙方任一方均有權行使之。
六、本契約一式七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及庚方各執一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