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日前三讀通過,勞動部昨日(1/24)於網站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規劃,將可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而加班換補休期限則分為兩案,甲案比照特休假約定期限;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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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勞動部舉例說明,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3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約定自4月1日起,依曆計算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便為7月1日至9月30日止。
不過這樣一來,就可能會出現先前外界設想的極端狀況,4月跟9月都加班30小時,5、6、7、8月皆可加班至54小時,雖全年度可延長工時仍與二修勞基法前一致,但經挪移延長工時後,連續4個月的加班時數便可從184小時增加至216小時。
至於此次修法新增的第32條之1,雖將加班換補休明文化,卻未明訂補休期限,逕自交由勞資協商,備受外界抨擊。勞動部部長林美珠先前就已表明,會於施行細則中明訂期限。
草案明定,補休須以實際加班的先後順序使用,舉例來說,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日後補休的使用順序亦為1月9日2小時加班時數為先,10日為後。這確實符合文化大學邱駿彥教授先前提出的意見,但限制兩個月內即要補休完畢的建言並未被採納。
目前草案分為兩案,甲案是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年度或會計年度計算,作為期限最後一天。乙案則明定當年度12月31日為期限末日。
若補休期限屆滿,勞工仍有補休未使用完,則雇主也應依照約定工資於發薪日或補休屆期30日內給付勞工加班費,比照勞基法第24條計算,平日加班以1.33或1.66倍計算,休息日加班則以2.33或2.66倍計算。勞動部也特別增列條文指出,若雇主對於勞工權利有疑義時,雇主應負責提出不同意之證明。
依目前草案規劃,皆是以整年度計算補休期限,恐仍發生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8位成員日前投書媒體指出的情境,「旺季過勞加班,淡季被迫同意補休」,既無法讓勞工賺取加班費,也無從讓勞工適度休息。
至於外界更關注可納入七休一鬆綁、輪班間隔八小時例外放寬的行業別,勞動部本次尚未公告。草案明日(1/26)將於行政院公報刊登,勞動部也呼籲社會各界若有任何意見,請於2月5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