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基準法》新增訂的32條之1(亦即加班換補休條款),行政院發言人兼政務委員徐國勇昨日(1/11)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該條文通過是朝野共識,並強調這可以確保勞工一定領得到加班費。但蔣萬安昨晚則在臉書回擊,「為了卸責滿口謊言」。
徐國勇指出,加班換補休,發動權是在勞工。一般而言,勞工加班後,就是領加班費;但是如果勞工不想領加班費,而想要補休的話,勞工可以提出要求,可是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和補充說,如果雇主這樣做,就是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裁罰到100萬元。
▲圖/翻攝自行政院YouTube
此外,徐國勇也強調,32條之1的修正動議是由國民黨提出,然後經過各政黨的協商,才達成了日前通過的條文。
但還原協商現場,蔣萬安質疑徐國勇難道不知道協商和表決時,國親兩黨委員皆全數反對?何來「朝野同意」後通過。他強調,討論過程中,他即多次提醒,「民進黨版本將造成勞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費,補休也遙遙無期。」
具體而論,蔣萬安認為此條文會造成兩個後果。第一,平常日、休息日加班1小時只能換補休1小時(1:1)。第二,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可為三年、五年或十年。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針對外界質疑,施克和重申,這次立法納入32條之1,其實是把行之有年的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其中一個重要關鍵,就是確保如果勞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而此項立法的核心精神是要規範勞工加班之後,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是要求補休;而不是為了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利。
施克和也提到,勞動部長林美珠在前日記者會上有說,所有休息日加班換補休的部分,都應在年度結清。此外立法院三讀其實還有一個附帶決議:為確保勞工加班費權益不應選擇補休而有減損,委員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之規範及如何落實勞檢進行研議。因此,勞動部未來會針對32條之1提到的補休期限,訂定細則或是相關的行政命令來規範,讓補休能有一個期限。
有關32條之1的相關衍生問題,勞動部法規委員會委員邱駿彥則在臉書提醒,因為本條文只規定由勞雇協商,因此雇主大可與勞工一對一協商,絕大部分勞工恐怕沒有協商能力。
再者,勞動部如果要訂定細則或解釋令來限制補休期限,最好參考日本的作法,要求加班後兩個月內即補休完畢,因為即時補休才能讓勞工有效休息,遲來的補休就失去了原本補休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