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8小時逐條冗長發言及不斷電表決,立法院今早8點44分完成《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其中有六大修正重點。
第一,未來經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在經過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後,可鬆綁「7休1」,在14天內至少休假2天(2天例假),亦即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
第二,此次修法明定,未來雇主若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不再像去年採未滿4小時都算4小時、未滿8小時都算8小時的「以價制量」計算方式,未來工時、工資都將採「核實計算」,做多少算多少。
第三,備受外界關注的輪班制勞工休息問題,前年底「一例一休」修法通過時雖明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不過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期。這次修法則改為「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報請勞動部公告者」,如果經過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得變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為「至少連續8小時」。
雇主不用再付高額加班費
第四,為解決過去《勞基法》未明確規範「補休制度」,導致常有勞資爭議的問題。國民黨團原提案,若經勞工同意可在加班後選擇補休,且補休時數應照《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計算規定,2小時以內給1.34倍、超過2小時給1.67倍的方式計算補休時數。不過最後表決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改為勞工加班後經雇主同意可換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亦即比例以「1:1」計算,不像國民黨團原提案,比照加班費「加碼給」。
勞動法學者、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邱駿彥擔憂,這項規定恐讓雇主在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取得勞工同意,就不用付出高額加班費,只要以「1:1」給予補休就好。他表示,這讓《勞基法》第24條規定休息日加班應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蔡總統「周休二日」及「縮短工時」政見等同宣告失敗。
第五,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原為46小時,這次修正改採「工時帳戶」制度,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可挪動為每3個月加班工時上限不超過138小時,其中每月不超過54小時。
第六,原本勞工特休假只要在該年度終結時未休完,就給工資作為補償,此次修法給予彈性,只要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就可再多遞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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