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日(1/10)上午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草案三讀。多數修正皆與原行政院版本無異,唯32條之1「加班換補休,1比1換算」為民進黨團新增再修正動議。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昨晚第一時間便在臉書譏諷說,「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圖/翻攝自蘇嘉全臉書
根據新通過的修正條文,勞工於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等於雇主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再者,補休換算標準依實際工作時數換算,亦即做多少換多少。第三,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待期限屆滿,未補休完之時數,雇主仍須給予原加班工資。
此修正主要是依據國民黨團版的草案來調整,但最大的差異是,原先蔣萬安委員要求加班費換補休之標準應比照加班費加成計算,簡言之,若是由加班換算的補休,雇主就必須多給勞工一點;而若最終補休期限屆滿無法休完,雇主也必須給予原定加班費。但在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版本中,卻將補休加成計算部分刪除,改為1比1換算。
邱駿彥認為,如此一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多給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形同具文,而蔡英文週休二日的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他解釋說,以後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雇主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加班費,補休也只需要做多久給多久。假若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那台灣勞工還有可能周休二日嗎?而那些希望增加收入的勞工,大概也只好拒絕加班,另找兼差打工賺錢。這對雇主而言,又有好處嗎?
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萬毓澤也呼應邱駿彥的說法,認為這樣一來等於實質上完全取消了加班費,而補休也不一定能夠休得到。畢竟什麼時候可以休假,也需要雇主同意。到頭來,「讓想加班的勞工可以多賺加班費」的是民進黨,現在實質上取消加班費的也是民進黨。
實務上而言,過去加班換補休的作法並不少見,只是先前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第1060130937號函釋,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妥為約定,雇主如片面規定勞工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
而新通過的32條之1等於是將此函釋法制化,並進一步明訂換算標準。面對此一變革,一般勞工大概只能「暗自期待」雇主會主動提供更好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