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公司、人頭公司、空殼公司進行洗錢、避稅等,已是國際間常見的經濟犯罪手法,各國紛紛立法讓這些影武者現形,台灣推出新版《公司法》能做到嗎?
涉及百項法條的《公司法》十六年來重大翻修進入最後階段,其中,為力拚明年國際防制洗錢評鑑安全過關,擬立法增訂「揭露實質受益人條款」,在企業界引發不小反彈。但無論從公司治理、因應國際趨勢、洗錢防制等理由,這個修法恐怕不僅必要、迫切,而且與全民都息息相關。
《公司法》往三大面向修正 強化公司治理、籌資彈性
行政院預計二十一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歸納重點應有三大面向。第一為建立友善新創企業環境,草案一口氣開放數種工具,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一股多權的特別股、黃金股等,增加籌資彈性。
第二,過去董事會只能由董事長召開,新法則改為過半董事同意就可召集董事會,解決如先前台紙因前任董事長簡鴻文遲不召開董事會,罔顧股民權益等爭議。
至於第三個改革面向,即是至今仍爭議不斷的公司負責人透明化制度,也就是必須揭露公司「最終實質受益人」。
前行政院長林全在任期尾聲時,強勢拍板將此方向納入修法,由經濟部建立資訊平台,公司必須上傳「股東名簿」,違者企業將被處以罰鍰。消息傳出後,企業界強烈反彈,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受訪時坦言,「這當然會增加企業成本,希望不要過度顯露,否則也會違反《個資法》。」
揭露實質受益人 有助健全資本市場
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須揭露實質受益人,導致有心人士利用「人頭公司」、「紙上公司」進行不透明的關係人交易,進而掏空公司資產,甚或操縱股價、洗錢等,將破壞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