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今天表示,台灣的勞工幾乎沒有過勞死,如果有的話,可能是因為勞工本身就有病。員工做到死,對老闆哪裡有好處?
勞基法修法後,法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對話~
律師團:「嘿!我們要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在陳祥富公司上班無故曠職!」
法官:「啊!~損失好大呀!」
張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法官:「對呀!~他兒子死啦~?」
律師團:「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法官:「說的也是~」
張彪:「可是我的兒子是過勞死的呀!」
陳老闆:「你怎麼不說你兒子身體不好呢? 我隨便叫他加幾天班而已!」
律師團:「怎麼加班法?」
陳老闆:「就凌晨上班到上午8點,休息八小時後,下午4點上班到凌晨12點!」
律師團:「你有沒有勉強他?」
陳老闆:「張小四自己同意的阿」
律師團轉身問張彪
律師團:「請問你兒子何時加班?」
張 彪:「昨日下午」
律師團:「何時斷氣?」
張 彪:「今天早上」
律師團:「那關公司屁事~!」
律師團:「昨天晚上我為這個案子寫狀子寫到凌晨兩點,如果在十年八年後我死了~請問庭上~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法官:「不行~~這可不行~」
律師團:「庭上英明!萬歲~萬萬歲!」
張 彪:「可是我兒子本來好好的,如果不是公司,我兒子他根本不會死呀~律師~我求求你~幫幫忙吧~」
律師團:「你兒子死是因為他命短!」
張 彪:「我兒子他不像是短命的~~他不像是短命的呀~~」
律師團:「那麼請問我命有多長呢?」
張 彪:「......我不會看」
律師團:「既然你不看~~你憑什麼說你兒子不是個短命相?」
律師團:「庭上~~閒話少說~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有~~呃.....可不可以給本官一點小小的提示?」
律師團:「沒~~~問題!原告某公司因員工無故曠職導致嚴重損害,但是被告張小四突然歸西,死因不明,原本應該賠償公司新台幣50萬元...」
陳老闆:「欸~~~~~~~~我們不追究啦!」
律師團:「上路~~庭上~~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
律師團:「快點判吧~~」
法官:「好!~~張彪縱子張小四無故曠職三日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兒子以後就不要再犯啦!~~這樣對嗎?」
律師團:「我想他以後不會再犯啦~」(滴了一滴睙~)
言歸正傳,
上面純屬戲劇效果,與實際法庭運作相去甚遠,法官也不是木頭人任由律師操弄的。
不過我認為勞動基準法這次修法的幾個彈性,都是建立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比如:
1.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
2.經勞資協議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遞延後仍未休完,企業仍應給付工資,都過度高估那個所謂勞資協議過程裡勞工的談判力量,當勞工需要這份薪水養活妻小,永遠有一堆新鮮的肝要進公司時,勞工很難向公司說不的!
就是因為勞工跟公司間談判力量的懸殊,所以需要國家介入,不然我們也不需要制定什麼勞動基準法了,一切交給私法自治就好了,不是嗎?
國家立一個法,規定了一堆原則,但也假彈性之名給了一堆例外,聲稱只要勞資雙方講好就好,不啻放生勞工,任其自行面對強大的資方,對此我是不以為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