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了一件事,那就是我們的社會與人民並沒有學到真正的教訓,到現在還是把勞動政策當做提款機或選票綁椿的工具,一例一休搞到現在是『一年一修』,這看起來好笑,但說實在話,我們到底要空轉多久?到底要胡搞多久?
一、彈性工時制度 VS 變形工時制度:
在談工時銀行之前,我們還是先把彈性工時與變形工時做一個概念上的區分,勞動法令其實最重要的在於『協商』,因此我的定義很簡單,只要是勞資雙方協意且有合意的法律文件,那就是一種『彈性』。比如說早上班早下班就是一個簡單的例子,但如果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強迫勞資雙方於法律框架下空走程序,那根本沒有所謂的彈性。
我們的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其實就是以法律凌駕協商的『硬性框架』,所以在開始了解工時銀行前,大家要先清楚這個概念,本人說的…書上沒有寫、法條沒有規範,所以不用翻法條,因為我說的都是概念。
二、彈性在於協商並取得法律效力,不是誰說了算:
再來以德國的工時銀行來說,勞資雙方可以就累積的工時『選擇』以申請加班費或申請在工時銀行累積時數,這跟行政院提的修法版本有天差地的不同,因為德國的工時銀行有分短、中、長期的使用方式,並且搭配嚴格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一旦選定,勞方與資方都被放在同樣的法律中,受一樣的監督。
因此賴院長的累積三個月然後結清加班時數…我實在是覺得這根本沒有協商,因為勞工根本沒有辦法透過協商來取得彈性,結果跟修法前會是一樣的狀況。
三、工時銀行最好的效果在於『提早退休』,不是『省加班費』:
挪移累積的時數只要是勞資雙方同意,基本上可以一直延用下去,有人甚至是提前退休。
所以如果賴院長您看到這一篇文章的話,麻煩去查一下相關的資料,您會發現以工時銀行來累積加班時數且結算的方式,根本是多此一舉,因為勞工的月加班時數從一個月46小時的限制,變成3個月138小時+1個月最多不得超過54小時的規定,我只能說,這不就是又落入了『一例一休』一廂情願的邏輯中了嗎?
我說一個比較實際的方式,那就是『直接加班費無論是時薪日薪,統一計算成加一倍即可,且不要限制加班時數,每月結算』,我相信掌聲會多很多喔,政府如果用這種邏輯在立法,那才是真正的幫助勞工且有效的壓低惡質企業不給加班費的問題。
四、基本的框架就是妄用一部法典包含所有的行業: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要繞回來談一個觀念,這是大家都不敢面對的一個真相,各位…換了兩個總統,勞動部長換了好幾個,勞工的際遇有比較好嗎?企業有比較好經營嗎?如果都沒有的話,請勞團、企業、政府好好的深思一個問題,妄用一個標準來放諸四海皆準的邏輯什麼時候可以停止?
說好聽是維持最低的勞動標準…結果真的是心想事錢,一例一休讓加班看的到吃不到、勞工想加班結果沒得加、妄用多給假來補貼低薪…如果我們不正視這種情況,再改也是沒有用的!
結語:
為什麼一群離實務界那麼遠的人,學者、立委…可以制訂離譜的政策啊?院長啊院長啊,什麼時候來跟我們這些平民小老百姓來聊聊?工時銀行如果是用拉長時間軸,然後就總時數在玩弄數字遊戲的話,你不就犯了跟之前長官都會犯的錯誤嗎?
勞動政策不是弄出來讓人『滿意』的,勞動政策是要生出來讓人民『生存』的。重點永遠在於你願不願意跟勞工、公司協商並找出屬於你們的應對方式,那才是最好的政策!
原文出處:
《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