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驚爆史上最大收賄案,揭露以清廉著稱的台塑暗藏腐敗,沒想到員工收賄確鑿之下,台塑欲息事寧人,檢察官竟也以不損及公司利益而不起訴,最後受害最深的還是廣大的小股民。
台塑集團管理中心常務委員王瑞瑜不忍父親、台塑創辦人王永慶,一手打造的企業名聲毀於一旦,展現肅貪鐵腕,成立祕密小組「揪內鬼」,並向檢調報案。
台北地檢署足足花了兩年偵辦,案情沒有重大突破,林振榮等人確實有收受賄賂,欣雙興負責人劉宗正在偵查庭也坦承,確實有付金錢或禮品給林振榮等人。
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員工收賄必須導致公司權益受損,否則無法論罪。
檢察官在釐清員工收賄有無導致企業損失時,他調查了台塑招標資料、訪談太空包同業發現,欣雙興太空包在業界是龍頭地位,不僅通過台塑驗收,出貨後也未接獲任何客訴,而欣雙興還是以「最低價得標」,因此沒有證據顯示台塑因而受到損害,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符,全案給予不起訴處分。
台塑展開肅貪行動親自揪自家內鬼,卻換來一份「不起訴書」,等於檢調大打台塑調查小組一巴掌。台塑發言人林勝冠語氣有點無奈地說,「沒什麼好意外的,一切依法辦理」,等收到不起訴書後,內部再研究是否提起「再議」。
王瑞瑜針對判決結果倒是看得開,她表示「有收賄才是事實,我們也因此將他們免職,但不需要趕盡殺絕起訴他們」。
「背信罪」定義狹隘 變相鼓勵員工貪污?
儘管一位熟悉法務的律師分析,只要台塑配合檢調調查的過程積極舉證,豈會提不出「致企業損失的事實與證據」;顯然,台塑確實轉趨消極,否則,根據本刊了解,行賄的欣雙興太空包在案發前,不但按照售予數量,依年度、三節,甚至不同職等行賄,而且賣給台塑的太空包,一個袋子的採購價從九百多元,降至二百元,顯見之前根本低價高報,讓台塑損失慘重,台塑若積極舉證,判決結果恐怕大為不同。
而這樁不起訴案也引發法界議論,律師李永然認為,檢察官在處理上用「比較狹隘」的角度看待問題,現在企業非常講究公司治理,員工收受賄賂嚴重影響公司紀律、企業給人的評價,怎麼會沒有損害利益呢?這樣的處分書難道是要鼓勵員工收受賄賂,那乖乖守規矩的員工作何感想呢?
「怎麼可能收賄賂卻沒有罪?這太不合乎常理!」一名檢察官聽聞也直覺反應這麼說。不過該名檢察官解釋,細究台塑這起案情,確實相當罕見,台塑是以「最低價得標」,完全沒有損失權益,有損失的可能是企業商譽,但企業商譽難以定義,只能以民事官司求償,無法以背信罪定罪。
商業賄賂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但台灣卻遲遲未立法重懲。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 (圖)指示廉政署研議相關法規。(攝影/陳弘岱)
商業貪腐連環爆 應修法或立專法規範
一紙看似不起眼的不起訴書背後,其實還隱藏著台灣嚴重的法律漏洞。二○○五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白指出打擊貪腐不能只有公部門為限,私部門的經濟、金融或商業活動的賄賂行為也必須入罪。英國、香港等都已立專法明訂刑責,但台灣卻遲遲無整體性規範。
前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曾在二○一四年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不過當時的法務部認為,已經有《刑法》相關規範,若還再訂特別法,可能衝擊一般中小企業,最後法案未立法成功。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任後,即要求法務部研議法案。廉政署長賴哲雄說,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商業賄賂也是某種形式貪污,目前貪污治罪條例、揭弊者保護法僅針對公部門;但針對民間企業賄賂行為,還在研議中。目前不確定是立專法,還是修正個別法律。
企業賄賂貪腐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影響企業間公平競爭,甚至影響投資大眾權益。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指出,員工收受賄賂侵害到企業權益,投資人權益就會受到影響,反之則不會;不過企業員工收受賄賂行為非常不應該,檢察官竟然不起訴,離老百姓認知太遠。
如今台塑員工集體貪污弊案,罪證確鑿,卻無法可罰,到底是檢察官見解有問題?還是法律出現大漏洞?此時行政部門、立法機關繼續坐視不管,將縱容企業貪腐弊案,一樁接著一樁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