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律師攻防主訴「金控沒損失」,但以一七八八大樓投資過程,諸多資金借貸往來關係、先上車後補票、開立假發票等行徑,何壽川想要從案子脫身,恐怕並不容易。
「沒有損失,沒有犯罪」是何壽川律師團訴訟攻防主旋律,永豐金宣稱三寶債權即將清償、急售一七八八大樓等動作頻頻,隱然與律師團遙相呼應,然而還錢就能了事嗎?恐怕沒那麼容易。
根據檢調掌握的證據顯示,何壽川不但拿貸款回扣,連從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挪用的款項也全數轉成他在一七八八的投資持分,以至於只出資八百萬美元的何壽川,卻享有三千七百萬美元的「福利」,分潤比從四%暴增為十二.六五%,如同是「經濟艙的票價,頭等艙的待遇。」
○六年五月,何壽川獨資的Dynabasic公司(簡稱DB)入股五百萬美元,成為Star City持股逾一○%的股東,另一名股東是李俊傑名下的Giant Crystal,持股約八九%,何、李透過Star City投資一七八八國際中心開發案。
○七年,Star City向永豐銀行申貸,因張杏如(何壽川配偶)擔任董事,恐「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而作罷,何壽川於是把腦筋動到《銀行法》管不到的永豐金租賃,指定永豐金租賃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簡稱GC)公司專責辦理「一七八八」有關案件,為規避利害關係人條款。改由Giant Crystal、J&R等李俊傑名下控股公司出面貸款。
找名目出資 「先上車後補票」
一○年,美林基金擬出清Link Mart(一七八八大樓控股公司)股權,開價一億六千萬美元,同年十二月底,魏家棄權, Star City須在隔年的一月四日前湊足股款交割,時間緊迫,當時李自籌一千萬美元,新加坡私募基金Alpha出資約七千萬美元,何壽川包辦八千萬美元。
不過,GC和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只能核貸六千萬美元,何自掏腰包三百萬美元,還差一千七百萬美元,於是授意永豐餘投控與元太各挪八五○萬美元應急,倉卒間找不到出資名目,暫以「預付九年兩個月租金」簽報(後調整為購買Giant Crystal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為掩人耳目,兩公司都以境外控股公司名義出資。
荒唐的是,一一年一月三日兩家公司撥款時,請款單檢附的「一七八八國際大樓租賃合同」簽名欄竟是空白,且永豐餘投控當時根本沒那麼多錢,緊急向台中商銀與國泰世華銀調頭寸,才湊足數;元太科技則「先上車後補票」,董事長劉思誠、財務長張聲華先簽字給錢,再由財務部門人員補正流程。
檢方發現,Link Mart股款交割完成,何、李聯盟的Star City取得一七八八大樓逾半的控制權,何壽川指示親信把六千萬美元貸款的兩成,即一千兩百萬美元,列在DB項下,作為Star City的投資款,另外永豐餘投控與元太合計一千七百萬美元的「租金」,何也要求都要納入出資比率核算。
再加上貸款回扣、永豐餘投控與元太科的「貢獻」後,出資八百萬美元的何壽川,竟享有三千七百萬美元出資額的分潤權利,分潤比從約四%,翻漲三倍至十二.六五%。
若以這次一七八八大樓成交價二八六億元台幣推算,在不考慮取得成本的情況,何出資台幣約二.三億元(八百萬美元),分潤比四%、回收十一億餘元台幣,分潤比若為十二.六五%,何壽川則可拿回來高達三十六億餘元台幣。
一二年起,J&R公司開始擴大舉債,直到一六年為止,前後共向GC申貸十一次, 次次如願,無擔保貸款餘額最高達一億七千多萬美元,是GC公司淨值的二二○%(上限為三○%)。
J&R以「支應一七八八大樓建造資金需求」申貸,並依規定檢附一七八八大樓購買機器裝備、原物料等發票以資證明,但一七八八大樓早在一一年已完工,換言之,J&R出示的發票,是假的。
「老闆的案子」 造假核貸14年
根據檢方調查,假發票由台灣三寶集團員工製作,類似格式的假發票從一九九九年一直用到一三年,GC承辦人員心知肚明,但這是「老闆的案子」、「樓上要做的」因此照單全收;就這樣,J&R一缺錢就拿假發票借錢,GC明知是假仍核貸,一起「搬錢」。
何壽川與一干被告知法玩法的行徑長達十年,期間金管會曾兩度金檢,早就查獲假發票、超額貸款等違失,但未裁處,案發後,金管會第三度金檢,在輿論壓力下開罰永豐金一千萬元,但公信力已百孔千瘡,永豐金一案,不只動搖何壽川家族百年大業,也敲響金融監理崩壞的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