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世界環評立法的先驅,由於二次世界大戰後極力發展經濟,造成環境嚴重破壞,因而出現「用環境保護的價值,來衡量開發行為」的觀念。台灣的《環評法》在立法之初,是以美國的制度為原型,但幾個關鍵作法卻大不相同。
不怕球員兼裁判 美國由開發許可機關主導,權責相符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環評,可以讓每個政府部門在做出決策前,都能考慮對環境的影響,一旦有環保疑慮,也能權責相符,由開發許可機關面對。台灣擔心主管機關「球員兼裁判」,另由環保署設環評會,卻讓環保署成為主管機關的替死鬼,也無法負擔決策的政治責任。
熟悉美國環評制度的林三加律師表示,美國強調每個部會都要有環保的觀念,而不是像台灣這樣,主管機關與環評分頭進行。他認為,應該要把環評的精神往源頭送,並在規畫時,就加入民眾參與、總體評估,不要把環評放在末端的審查階段,才讓民眾參與,而引發重大爭議。
近年來,同樣是將環評主導權交給事業主的日本,出現批評聲浪,台灣目前修法方向,也以回歸主管機關為目標。
此外,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多半在開發計畫完成後,才開始實行,開發計畫容許調整的空間所剩無幾,出現問題後,往往難以解決。這讓環評淪為末端的審核,開發方必須要大幅修改計畫,或是在拿到開發許可後,環評才做出不允許開發的決議,讓開發方無所適從。
這部分,美國與日本透過初步程序即能篩選,提前辨識計畫方案可能發生的潛在重大影響,即時修正。
程序瑕疵如何救?日本在開發許可放行前,仍可否決
台灣環評制度最特別的,就是擁有否決開發案的權限,有可能出現已取得開發許可,卻不予開發的問題。
日本與台灣相同,皆是由事業主來主導整體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日本的環評雖沒有否決開發案的權限,卻有另一項功能相近的機制「橫斷條款」。經環評審議後,主務大臣(相當於台灣的目的主管機關)若是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可以否決開發許可。
與台灣不同的是,日本是在開發許可尚未放行之前,就做出否決的決議。反觀台灣,以中科三期為例,環評遭到撤銷,衍生而出的,卻是開發許可效力的訴訟問題。
再看美國及德國,即使環評過程發現瑕疵,也不會影響到後續開發行為,因為在性質上只是評估及規範,並沒有「過」與「不過」的問題。
如何與居民溝通?德國找專業人員、心理醫師進駐
若是以總體項目來做比較,德國的環評制度最有彈性,也看似對開發方最有利;然而,對深具環保意識的德國人來說,他們靠的不是環評法規,而是靠開發方、相關部會及每一位公民的把關。
林三加舉例,德國要做開發案時,會有一整組人員去當地蹲點,具各種專業的人員也會進駐當地,詳細與居民說明開發案的內容及影響,甚至還有心理醫師負責溝通調適。
「開發應該是要建構一個很圓滿的互動網絡,需要充分的溝通。」林三加有感而發地說,「制度固然有需要修正的地方,但如果我們回歸到環評制度的存在意義時,其實本來就是看我們在社會進展過程中,對環境保護的價值內化到什麼程度。」
要做到真正的環保,法律永遠只是最終手段。驅動每個人的環保意識,才能真正決定這個國家的永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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