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遇到正妹,偷拍後拜託網友「神人」,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侵犯肖像權...
有的還會聲明:
『如果本人不願意上表特請告知一聲!』
在k看來,這個跟先跑進你家躺在沙發看電視,再跟屋主說:你不喜歡的話我就出去,
或已經把性器官放進某人性器官,再說如果你不舒服,我就抽出來,一樣的噁心啊!
其實上面這些行為都構成肖像權侵害,當事人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只不過因為這樣子的事情,大家(包括有些被害人)都認為沒什麼大不了,不會提告,即使提告,法院判賠金額也不會太多,積非成是,就變成理所當然,好像我放你照片是看得起你的意思,所謂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大概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