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在於負時數這種概念在勞基法上根本沒有存在過。
(圖:取自ptt)
一、工作時數
一切都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先不要說那麼多,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因此就是要適用勞基法工時的規範:
˙正常工時
˙變形工時
除此之外,一切醫院自行議定的條件,只要有違反上述工時的規範,那就是違法,所以根本不用講那麼多,再者如果是變形工時的話,任何的工時議定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行,這不是院方說了算,這也是要注意的一個地方。
二、負時數的存在與否跟『停工原因歸屬」有關:
勞基法中根本沒有所謂的負時數這三個字,但如果醫院的意思是員工出勤時數少於『勞動契約議定的工作時數』,那麼我們就要討論停工的事由,今天如果是因為一例一休導致門診被減少…這基本是不可歸責於護理師,因此少的時數,院方根本不得要求護理師返還,更不用說要花錢買回了,我想發明這種制度的人,又再度的濫用工時銀行的概念了!
三、濫用工時銀行的下場就是如此:
歐洲的工時銀行,的確是可以讓員工先行將延長工時的時數存起來,並給與合約及法律的保障,並就員工的規劃,來選擇短、中、長期的使用方式,但請記得,這裡面並沒有買賣的概感在裡面,只是將時數做另一種方式的累積而已,所以這位仁兄,帳戶不是銀行帳戶,你還可以轉進轉出…這根本是一個大錯誤!
(圖:取自ptt)
四、護理長檢舉護理人員不違法,但是…
至於這個,我想在勞基法中,其實還真的沒有規範,護理長因此而賺到的獎金,我想這只能認定是院方的福利,但如果因此院方去苛扣護理人員的薪資,那就會有預扣工資的問題了,不過我必須提醒院方,這種做法只會讓員工士氣非常的低落,醫護人員是照顧病患的第一線,這種做法是否有益?院方真的要小心為上!
五、工作規則跟你合不合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通過工作規則基本上只能說是一個程續合法罷了,重點是院方內部的勞動條件實施是否有符合法令依據?單是以上述的單據來看,我就覺得內部會有問題,再加上新北市這次要去勞檢的態度非常的明確,甚至是找律師陪同,我看院方真的要有所準備囉!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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