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做出釋憲第七四八號解釋後,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勢在必行。除了立專法或修民法角力外,稅法、刑法乃至人工生殖法,都有諸多細節待解。
五月二十四日,大法官針對同運人士祁家威、台北市政府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做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七條平等權。大法官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應修正或制定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若兩年內未完成,同性伴侶可直接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結果公布後,同志運動團體歡欣鼓舞,外國媒體也大篇幅報導,這意味著,台灣可望成為亞洲第一個、全球第二十四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與此同時,同性婚姻如何「合法」的討論,也再度浮上檯面。
若修法但「不平權」恐違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增列「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明定同性配偶可依法結婚,並平等適用《民法》及其他法關於夫妻、配偶的規定,但此草案至今遲未安排朝野協商、未能三讀。
先前領銜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分析,大法官釋字表明,婚姻自由屬基本權,同性配偶理當享有與異性配偶同等的權利義務。若未來立同性伴侶法,權利與異性配偶不同,便已違憲;若另立同性婚姻法,但僅把《民法》內容全抄一遍,就令人質疑必要性,「難道是為區隔彼此?」
此外,若僅為區隔性向而訂專法或《民法》專章,也有違憲之虞。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丞儀表示,要訂定符合大法官解釋的「專法」很不容易,因為此次釋字肯認同志族群是「政治上的弱勢」,明確指出若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基準。
這個解釋內涵另有深遠意義,未來如果以性傾向「分類」,例如限制男同志不能捐血,都必須提出明確證據,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才能如此規範。換言之,這份釋字嚴格規範了可能以「性傾向」為由的潛在歧視。
過去反對同性婚姻的兩大理由:「違背家庭倫常」和「無法生育後代」,此次也被大法官明確認定,不構成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由此來看,接下來要直接修正《民法》,讓所有同性配偶適用異性配偶權利;或是另立專法、《民法》專章,「修法難易度」將是各方可能攻防焦點。
釋憲結果公布後,總統府隨即要求行政部門盡速提出具體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行政院究竟打算修《民法》或另立專法?行政院院長林全受訪時語帶保留表示,因涉及層面很廣,先不下定論。
婚姻制度牽涉層面有多廣?據法務部統計,與「夫妻」相關的法律宣告有一百一十二項,總計三百五十六項條文;除《民法》、相關稅法外,甚至連《人工生殖法》都必須修正。財政部表示,將依循「配偶」的定義更改而修訂。勞動部則指出,包含婚、喪假和勞退勞保在內的勞動法令,都是依據《民法》「配偶」定義,屆時不須修法即可適用。
而《刑法》中,由於通姦罪構成要件為「男女間性器接合」,同性伴侶可能不適用,行政部門是否會趁勢修法廢除通姦罪,也備受關注。
同婚親子議題將是未來重點
此外,目前《民法》認定親子關係,是以「婚生推定」為原則,也就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妻子懷孕所生的孩子便被推定為夫妻所生的「婚生子女」,以此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在兩人無法直接生育的同性伴侶關係中,便難以適用。
尤美女所提的民法修法草案中,針對同性伴侶排除「婚生推定」規定,並明文保障「法院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有歧視對待」。但也有人主張,相較婚生推定,收養須經過法院認可,對同性伴侶而言仍非平等。
除收養外,現行《人工生殖法》僅不孕夫妻適用,未來是否修法,及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等議題,都有待討論。
此次釋憲僅確認同性婚姻權利,未擴及其餘法令。未來同性伴侶撫養小孩,該如何確認、保障親子法律關係,台灣社會必須慎重以對。
針對未來將面臨的一連串修法,尤美女認為,即使修法未過,兩年後同性伴侶將可直接根據《民法.親屬編》登記為配偶,行政部門應即刻盤點現有法規缺失。電腦系統設計、公部門資料和表格也須因應調整,這些都是當務之急。
「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華倫.厄爾.柏格(Warren E. Burger)的名言,在此次婚姻平權運動中,被支持一方廣泛使用。
此次釋憲被視為台灣司法、人權史上劃時代的進展,婚姻平權後,「家」的內涵將更多元,政府應盡速修法,確保相關權利,但要落實真正的「平等」,仍有賴社會更多的理解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