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來鮮少人因妨害名譽入監,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建議修法除罪化,僅以民事訴訟處理誹謗,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處理私人恩怨,更可保障言論與新聞自由。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日前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這項決議若經司改國是會議通過,仍須送立法院修法。
長久以來,檢察官偵辦案量過大問題備受重視,去年全台地檢署新收案件數四十五萬九二二○件,其中有九九二六件為妨害名譽罪案件,約占二.一六%。此次若順利將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就可有效紓解訟源。
法務部統計,二○一四年至一六年,全台地檢署共偵結二萬八○七三件妨害名譽罪案件,最後只起訴五七四五人,起訴率不高。加上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罪(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偵查、審理中都可撤告,最後判決結果幾乎都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民事較能解決問題
從實際數字來看,法務部統計,過去三年妨害名譽罪判刑確定人數為五九四四人,其中判決有罪的三四六四人中,只有一人是判決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刑期,其餘都是六個月以下、拘役(以上可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無罪、不受理及免訴等二四八○人。
因此,近三年來因妨害名譽罪入監人數非常少,大多是繳不出罰金,或自願入監、不願轉為罰金。
從法條上看,妨害名譽是總稱,常見形態有三種: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綜觀國際,美國誹謗案多提民事訴訟。一五年美國五十二州中,有三十七州已無刑事誹謗法。為保障言論自由,美國法界普遍不認同用刑罰制裁誹謗,而是以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一九○七年至一九一六年間,全美刑事誹謗訴訟共有九十三件;但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六年間,全美刑事誹謗案件降至五件,足見在美國司法實務,已傾向以民事審判來處理誹謗。英國則於二○一○年廢除刑事誹謗法條。
「誹謗除罪化當然有幫助,檢察官可減少訟源,去處理與公共利益有關案件,例如食安、環保、毒品、人口販運等。」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姚崇略說,妨害名譽常是鄰居、同事或親友吵架互告,公益性質相對不高。
或許有人擔憂,誹謗除罪化改以民事訴訟後,將形成「有錢人不怕告、告不怕」的情況。但姚崇略不這麼認為,他直言:「不可能什麼事都用刑罰來處理,何況以目前判決趨勢,多判處易科罰金,也是用錢解決,還不如以登報、金錢賠償來處理當事人間的問題。」
誹謗廢刑責,保障言論自由
妨害名譽除罪化也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有關。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高榮志說:「誹謗除罪化具有憲政高度,言論自由更有保障。」這代表國家不介入審查人民言論,不以刑罰處罰發表評論的自由。
台灣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邱晃泉指出,新聞誹謗案件中,常因一方是媒體、一方是知名人物,檢察官兩方都不想得罪,於是努力促成雙方和解,耗時費力的狀況非常嚴重。
其實,《刑法》誹謗罪條文自一九三五年立法施行以來,八十多年未修正,有心人士動輒以此條文對媒體或媒體工作者提告,成為新聞自由絆腳石。
另有資深媒體人表示,很多人提告妨害名譽罪,是為箝制、恐嚇媒體在訴訟期間不要繼續報導,因為一旦持續報導,就可能落入有犯意之嫌。這等於花小額律師費,就讓妨害名譽罪變成箝制新聞自由的工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早在一九九○年代起便倡議新聞誹謗除罪化,避免記者屢因誹謗被訴,產生「寒蟬效應」。記協曾發表聲明,為保障新聞自由,應修正刑法,讓新聞誹謗除罪化;另一方面以民事途徑,讓受報導傷害的當事人獲得補償。
探究過去妨害名譽案件多控告刑事、較少尋求民事訴訟的可能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告者「以刑逼民」,藉國家資源興訟,省下民事裁判費用。未來若修法,就可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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