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老師,被認定是「公務員」,若在校外兼職便觸法,連參與新創公司產學合作的大學教授也受限制,監委感嘆「惡法亦法」,應適度放寬法規。
大學教授為何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九九二年,教育部和銓敘部對於公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意見相左,因此提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三○八號解釋指出,公立學校教師不屬於公務員,但教師如果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一五年時,審計部依照監察院要求,函請各部會清查全國公務員違反兼職法規情形,許多具行政職的大學教授陸續受懲處。
法規僵化 優秀人才受懲處
有監委透露,調查過程中發現,許多教授因家族事業或朋友請託,在私人公司掛名董事或監察人,實則完全沒有參與經營;也有部分教授是為產學合作和技術轉移,因此兼任其他職務、參與合作。「不過從他們擔任行政職的第一天起,馬上就會被認定違法,沒有寬限期。」
一位監委私下指出,對於因產學合作觸法的大學教授,監察委員雖不願彈劾他們,但法律如此規定,監委只能依法行事,不禁有「惡法亦法」的感嘆,更令人擔憂可能對學界、業界接軌有不良影響。
相關爭議已陸續浮現。某國立大學教授在擔任系主任期間,兼任醫療生技公司董事,並參與公司經營,遭教育部函送。去年十二月,監察院通過彈劾,將該名教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然而,該教授過去致力於醫療技術應用,科技部網站專訪他的時候,更形容他帶領的團隊成績斐然,「做出不少對人類很有貢獻的研究成果」。對照目前處境,實為諷刺。
對此,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為防止公務員以職務之便牟利,此法規仍有存在必要,但現在產學合作已成趨勢,目前規定讓許多老師接任行政職時不小心觸法,相關單位應考慮放寬限制。
監委方萬富也指出,具行政職的教師通常具備不錯的行政能力,鬆綁此規定能促進產學合作,利多於弊。
事實上,科技部也注意到此規範不合時宜。去年十二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科技部所提的《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希望放寬讓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法令限制。
不過,即使修法草案三讀通過,仍只適用於從事新創事業或科學研究的人,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究人員,還是被排除在外。參照政府目前積極扶植文創產業的政策,明顯有衝突。
「經營商業」 並未明確定義
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副教授陳宇嘉的遭遇,即是一例。陳宇嘉在擔任學校行政職務期間,身兼勵馨基金會董事長一職,遭調查指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兼職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此外,陳宇嘉同時兼任附屬於該基金會的婦女庇護安置場所「愛馨會館」負責人,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去年遭教育部函送監察院調查。
雖然此案最後因兼職內容具公益事業性質,免於移送懲戒,但婦女庇護安置場所竟被視為「經營商業」,要待監察院調查才能確認未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不用移送懲戒。不只明顯不符實際情形,調查程序更影響當事人工作情況,也增加行政成本,勞民傷財。
宣導不足 一不小心就觸法
欠缺宣導,也是此法規另一問題。沈美真在○九年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一九九六年以來,相關案件當事人大多表示不了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甚至完全不知情,主管機關應積極向公務員說明此法規。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長李秉洲表示,各級學校人事單位每年都會舉辦講習,宣導相關法規。
但翻開監察院今年彈劾案例,超過三分之一的當事人接受調查時,仍表示不了解此法規,甚至不知道擔任行政職即為公務員,宣導措施明顯待加強。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範,主要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公部門資源圖利,若因此對具行政職的教師管制嚴苛,可能影響教師投入公共事務的意願,甚至阻礙產業發展。
教育部、銓敘部等相關部會未來除應加強宣導外,也應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促進學界與社會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