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以個人身分進行內線交易,是檢方對其求處十二年重刑的關鍵。而他浪費寶貴時間,令兆豐金控最終被美方重罰,嚴重損害股東權益,行徑更讓人嘆息。
十二月二日,兆豐金及鑒機案(以下簡稱兆豐案),由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蔡友才、前兆豐金主任祕書王起梆,前兆豐銀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等三人,分別被檢方求處十二年、十年及四年有期徒刑。
專業經理人光環毀滅 律師嘆:基本觀念也沒有!
蔡友才,曾是台灣金融業最具影響力的專業經理人之一,竟在短短數月,由顛峰重摔谷底,光環一夕毀滅;從起訴書來看,檢方認為,他毫無避諱、直接進行內線交易,成為他被檢方從重求刑的關鍵。
蔡友才的重刑之路是如何鋪成的?首先,身為兆豐金前董事長,他當然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所定義的「內部人」;一位熟悉《證交法》的律師直言:「內線交易多透過人頭戶、間接進行,鮮少有內部人敢冒險、以個人名義買賣股票,何況他自己是董事長!」這位律師感嘆:「很難相信啊!都當到董事長,連這點基本觀念也沒有……,這(內線交易)可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啊!」
確實,若全案如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述,蔡友才等被告對於內線交易的無知、荒謬違法的程度,超乎外界想像。
起訴書指出,蔡友才於今年四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二十四日間,以每次十至二十張的規模,陸續出清個人的三二一張兆豐金持股,最後將部位全數賣光;王起梆、黃士明也各自拋售手上的三三五張、七十七張持股。
辭董座後出清持股 看似無爭議,卻是明顯違法!
表面上,蔡友才辭職於四月一日生效,卸任後賣股,似無可議之處,但仔細回顧,這段時間,兆豐銀紐約分行被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金檢報告已經出爐,重罰一事也已箭在弦上,當時的董事長蔡友才知道情形之後,卻仍選擇冷處理,甚至還隱匿上報兆豐金董事會,行為明顯違法。
四月底,蔡友才展開賣股行動,核心幕僚王起梆,則在八月間也將持股全數賣出。且由於八月十九日晚間,兆豐金控終於公告,遭DFS重罰一.八億美元(約新台幣五十七億元)的大利空,令兆豐金股價在兩天內重挫八%。
蔡友才、王起梆賣股的時間,都遠較兆豐金控八月十九日公告遭罰消息為早。但《證交法》對相關規定的解釋是,「離職後六個月內的內部人,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賣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都可能被視為內線交易。
對照起訴書其他章節資料,美國顧問公司Grant Thornton在DFS金檢報告出爐後,已經向兆豐銀總行直言,該次金檢報告「It's bad」(非常糟),且說明「主管機關……有極大可能性會公告,……重者吊銷營業執照或限制某種業務」,蔡友才等人不可能會對這些相關警告毫不知情,「確實知悉重大消息」,終於構成蔡友才罪名的最後一塊拼圖。
起訴書並指出,王起梆在離職後,儘管紐約州金融監理署遲遲沒有公告裁罰,但基於王起梆本身熟悉美國銀行金融監理實務,他仍認定兆豐紐約分行勢必將受到裁罰。正因為他與蔡友才確實知情,又於消息公告前拋售手中股權,才涉及內線交易。
▲點擊圖片放大
兆豐證出現類似賣超 有其他內部人違法? 仍待查明
起訴書也提及,蔡友才與黃士明兩人,都透過自家的兆豐證券戶頭,拋售名下的兆豐金持股,因而成為內線交易被告;但值得注意的是,籌碼流向統計顯示,在蔡友才賣股這兩個月期間,兆豐證券全台四十四個分點,其中竟然有四十三個,都是賣超兆豐金,只有一家買超。
換言之,在巨大利空即將浮現之前,客戶在兆豐證下單、賣出兆豐金股票的金額,比例恰好一面倒,以賣方占壓倒性多數,這是巧合嗎?會不會有內部人,循蔡友才模式賣出兆豐金?有待檢方進一步釐清真相。
律師分析,由於紐約分行金檢報告欠佳的相關資料,在兆豐金控各部門來往溝通甚久,確實可能有內部員工得知情節,因預期公司將遭重罰,提前腳底抹油。「無論是現有被告,或未來新浮現的被告,利空消息是否在賣股票時已明確化,將是雙方攻防重點所在。」律師對此指出。
蔡友才從一○年七月一日起擔任兆豐金董事長,每年依法申報財產,直到一四年底止,根據監察院的資料,從未申報持有兆豐金股票,直到去年才申報持有約二○二張;今年離職生效時,他與太太張楨艷共有存款九千五百餘萬元、股票六千八百餘萬元(股票以票面十元折算),其中兆豐金持有三二一張,賣出所得七百餘萬元。換言之,正是這筆只占蔡友才夫婦資產總額五%的交易,獲利微不足道的五十六萬餘元令蔡友才成為階下囚。內線交易的代價,竟如此巨大,豈能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