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兆豐銀紐約分行涉洗錢案,如今反而不再是外界聚焦重點,但在檢調眼中,蔡友才為了自己的利益,長期隱藏這條火線,仍然存在許多不法情節。
這是引燃整起事件的導火線。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兆豐金控證實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遭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重罰一.八億美元。針對董事長蔡友才的各種猜疑、揣測以及檢調調查,自此開始一路延燒。
對比於當時各方質疑蔡友才為特定人士洗錢、違反國內《洗錢防制法》,抑或是與如今浮上枱面的內線交易、圖謀不法利益等連串重大案外案相比,導火線直接連結的爆炸核心──紐約分行遭罰事件,衝擊火力反而不再是外界的聚焦重點。
然而,從檢調起訴書的內容來看,這條導火線從源頭微火到觸發火藥的綿長過程,卻被檢調認定是蔡友才心懷不軌的最強佐證之一。前後至少長達十個月。檢調認為,蔡友才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隱藏著這條火線,絕對不能讓外人、甚至是兆豐金控的董事會看見。
《金控法》的「特別背信罪」、《刑法》的「登載不實文書罪」,這是起訴書認為蔡友才在紐約分行遭罰事件中的涉犯法條。種種罪嫌,必須回到一五年十月五日開始看起。這一天,美國聯邦準備銀行(FRB)官員來到台北。
錯誤一:改善措施徒具形式 僅指示員工「以最嚴肅心情面對」
國內不少媒體都曾報導,一五年十月間「聯準會(Fed)」官員曾來台拜會兆豐銀行;但事實上,來到台北的是聯準會分支機構紐約FRB。而其官員對兆豐銀行透露,DFS在一五年第一季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進行金融檢查後,極有可能,檢查結果會導致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採取「監理處分行動」。
所謂「監理處分行動」,包括罰款、暫時吊扣執照、撤銷執照等嚴厲的處分手段,也包括了日後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祭出、據以裁罰一.八億美元的「合意命令」。
據起訴書揭露,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在當天就把與FRB官員的談話做成會議紀錄,上呈蔡友才,至遲在兩天之後的十月七日,蔡友才即已得知相關訊息。這一天,應該是蔡友才第一次知道「事態嚴重」,也應該是他發動危機處理最早、最佳的時間點。
十月七日當天,蔡友才的確在會議紀錄的簽呈上指示,要求紐約分行成立「行動改善小組」、「美國地區分行風險管理管理委員會」,並將以董事長名義致函FRB。
此外,蔡友才也在隔天聯繫紐約分行,表示「請以最嚴肅之心情面對……,以此事為最優先辦理事項。」不過,蔡友才針對這份會議紀錄的種種指示,在起訴書中,被檢調評為「徒具形式之指示內容」。
錯誤二:無視顧問公司建議 不派高層赴美說明 錯失補救良機
四個月之後,今年二月十日,是蔡友才應當立刻斬斷導火線的第二個時間點。這一天,兆豐銀紐約分行將甫收到的DFS金檢報告,電郵至台北總行。報告中,DFS直指紐約分行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相關規範,要求立即改善,並且告知DFS已對紐約分行的綜合評比降等,也將如先前FRB的預告,對紐約分行祭出手段嚴厲的「監理處分行動」。檢調指出,當天,蔡友才就看到了這份來自紐約的壞消息。
除了在第一時間將金檢報告轉送至台北總行,兆豐銀紐約分行也在同一時間委託美國Grant Thornton(GT)顧問公司,針對金檢報告提出因應建議。兩天後,建議出爐,「這很糟糕(It's bad)……,建議總處請高層人員近期來紐約與官員見面,表達本行對此次金檢的高度關注……,或可降低裁罰力度。 」
起訴書上揭露,蔡友才是在同一天收到這個建議。成立超過九十年的GT顧問公司,用嚴肅的口吻,建議他立刻派高層赴美溝通。
然而,兆豐銀行副總經理梁美琪先是在隔天召集法遵處、企畫處開會決定,「本行高層人員前往拜會……,似無實益……。故擬緩議或改以信函致意。」而蔡友才也在隨後對上述針對GT建議的因應方案批示核決。這個批示,等於確定了在隨後DFS正式裁罰出爐前,兆豐總行都不會派出高層赴美。
太輕忽、太不尊重金檢結果,是DFS最終對兆豐祭出重罰的主要原因,而DFS之所以認定兆豐態度輕忽,很有可能,是基於「金控董事會明知金檢結果,卻不願積極處理」的前提。可惜,這樣的前提不盡正確,DFS對「金控董事會明明知情」的訊息,據檢調所指,是蔡友才「登載不實文書」的結果。
錯誤三:簽署不實文件 讓美方誤以為兆豐董事會知情
時間來到今年三月中,紐約分行開始準備要回覆給DFS的「改善計畫」,以及附在「改善計畫」前、用來說明主旨大綱的「Cover letter」。由於GT顧問公司已建議兆豐從「最高決策機構」開始重視問題,而兆豐銀紐約分行人員也預期,總行應該會將這份金檢報告內容告知董事會,所以很自然的,Cover letter如此記載:「董事會、高階主管及分行主管了解DFS所列缺失之嚴重性……。」
這當然是錯誤訊息,截至此時,兆豐董事會仍對此事毫無所知。三月二十四日,蔡友才在這份Cover letter上面簽名定稿,交給即將至紐約分行赴任的同仁。當天晚間,這位同仁搭機前往紐約,一則影響至巨的不實訊息,也就這麼交到了DFS手上。
三月二十四日,堪稱整起事件的關鍵一天。除了訊息不實的Cover letter在蔡友才簽名之後飛抵美國,這一天,蔡友才也接到了財政部國庫署的通知,確認他的兆豐金控、兆豐銀行董事長職位,將在三月三十一日畫下句點。
在起訴書中,檢調對蔡友才「犯行動機」的最主要論述,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仍在兆豐任職的資源,為自己離職後的私利鋪路」。而在紐約分行遭罰事件的過程中,蔡友才從第一次知道事態嚴重,到一路以來的冷處理、隱匿董事會等情節,在起訴書的評論中,目的只有一個,「不願再因此事橫生離職變數」。也就是,蔡友才是基於私利才不斷隱匿,就連派任蔡友才的財政部,也都一路被蒙在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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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四:遲不亡羊補牢 直到美方開罰 董事會才首次報告
讓檢調更難接受的是,在三月二十四日送出「董事會知情」的Cover letter後,三月二十五日,兆豐銀行舉行「例行」董事會,蔡友才仍然沒有亡羊補牢,在董事會中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相關討論。不可思議的是,依據起訴書的內容所指,直到今年八月二十六日,也就是在DFS正式開罰消息曝光之後,兆豐銀行才第一次在董事會中報告這份半年多前的金檢內容。
在檢調的認定中,蔡友才自去年十月以來的隱匿與冷處理,讓兆豐銀行錯失「降低裁罰金額」的機會,形同「為求私利而違背其職務執行,致公司利益遭受損害」,這是「背信」。而在三月二十四日對於資訊不實的Cover letter簽名定稿,並可能造成DFS加重處罰,則是「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文書,致他人損害」,屬於「登載不實文書」。
罪名能否成立?蔡友才「為圖私利」的動機是否屬實?種種處理又是否真如檢調在起訴書中的「徒具形式」等評論?這條在檢調眼中讓蔡友才小心隱藏多時的導火線,最終會讓他受傷多重?還待法庭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