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締造驚人績效的官股行庫董事長,卻在一夕之間,被戴上手銬走進土城看守所,至今未出。《今周刊》第一時間取得兆豐案三十八頁起訴書內容,蔡友才,這位台灣金融界曾經的大腕,他還有機會在法庭上為自己翻身嗎?台灣金融從業人員,能從中學到什麼,警悟什麼?
他花了將近四十年的時間,從一名財政部最基層公務員,一步步爬上巔峰,成為兆豐金控董事長,當他決定轉戰民間,頂著最會賺錢的官股董事長頭銜,攀越事業第二高峰之際,卻一夕之間自高處墜落。就在今年八月十九日,一紙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以兆豐的紐約分行未能有效執行洗錢防制的法遵為理由,重罰兆豐金控一.八億美元,一刀劃破他過往的優良紀錄,即外界所稱之「兆豐洗錢案」。自此,一路以來追趕著他的,是司法緊迫調查與外界的嚴格檢驗,十月五日,他被檢察官以涉嫌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名申請羈押,一腳踏進土城看守所。
他從天堂跌落地獄…… 40年金融大腕,待看守所逾63天
這位曾經被許多金融同業認為績效優良的行庫董事長,從雲端墜落的加速度之快、震撼之大,已經成為今年全台灣最關注的社會事件之一,不僅每天晚上的政論節目爭相討論,甚至有傳聞各方政治角力在背後介入這起案件;無論如何,一位過去績效良好的官股行庫董座,卻在極短時間內戴上手銬走進看守所,該案之細節、過程,必有其值得警惕、借鏡之處。
在看守所被羈押二個月後的十二月二日他遭到檢察官以特別背信罪、內線交易罪、業務登載不實、違反《營業祕密法》等罪起訴,並具體求刑十二年,台北地院並裁定五千萬元現金加二億元書面保證交保,至十二月六日晚間截稿為止,蔡友才因為還籌不出二億元的書面保證,仍在羈押中;至此他已經在土城看守所內超過六十三天。
- 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行為人身為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違背其職務以致公司損失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構成特別背信罪。若背信行為使公司遭受的損害不到500萬元,以《刑法》背信罪論處。
為了讓外界完整了解這樁重大案件的始末,《今周刊》第一時間透過管道取得起訴書內容,有別於過往媒體的零星、片段的資訊,透過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對犯罪過程的詳細描述,從檢察官的角度,讓外界終於了解這起震撼金融界的「兆豐案」完整全貌。
令人驚訝的是,起訴書中超過三分之二篇幅的犯罪事實描述,都在著墨「鑒機」公司成立過程的爭議,與外界期待對「兆豐洗錢案」的釐清,頗有差距;因此與其說這是一份兆豐案的起訴書,不如說是一份兆豐案的「案外案」起訴書;尤其文中包括鑒機的股東募資過程、兆豐銀行授信程序、中間甚至還爆發蔡友才、王起梆涉及「個人洗錢」的金流過程,內情複雜度超乎外界想像。一位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看完之後,更以「起訴書的故事張力十足!」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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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當投資銀行新教主 人還在兆豐,就已在為鑒機奔走
檢察官在起訴書的〈犯罪梗概〉一開始,就以「蔡友才……自忖二○一六年繼續受財政部指派擔任兆豐金控法人代表董事之可能性不高,而萌生:成為「投資銀行新教主」,延續其金融事業生涯之構想,規畫以向國內財團負責人招募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為短期計畫,中期則以狙擊具成長潛力、市場性之中小型或待改善經營績效等金融事業,進而購併國內外金融事業,最終以成為「隱形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各投資標的為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或加入某一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市場領導者之長期計畫之念,從而逐步展開籌畫……」,書寫方式令人印象深刻。
根據起訴書的描述,鑒機公司成立的過程,蔡友才動念起心是從一五年初開始,他先委託謝泓源透過新加坡,在英屬維京群島成立一家NZ公司,並在五、六月間告知兆豐金控前主祕王起梆,開始規畫招募基金的具體架構。但一直到同年九、十月間,蔡友才見時機成熟,為了達到取得金控公司經營權、成為「隱形金融控股公司」的長期目標,利用他在兆豐金控的資源,募集巨額資金來進行金融投資。
緊接著從一五年十月開始,蔡友才和王起梆陸續展開一連串向股東募資的過程。起訴書中描述蔡、王兩人利用仍在職兆豐金控的上班時間,分別使用金控的辦公室,或到募資對象的辦公室等處進行私募基金的籌資。
除了向外界已知的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寶佳建設集團總裁林陳海等兆豐銀行的重要授信客戶,招募巨額資金,以成立私募基金公司外,蔡友才在過程中還曾經向元利集團負責人林敏雄、聯聚集團江韋侖、興富發集團鄭欽天等國內企業界重量級人士募資。其中林敏雄承諾投資十億元,並簽署了投資意願書,江韋侖因為對金融事業無興趣而婉拒,另外鄭欽天則是口頭允諾考慮投資;後來是到一六年一月,尹衍樑與林陳海二人都確認出資一百億元,蔡友才才婉拒其他投資人。
- 私募基金:有別於一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對象及人數有較嚴格的限制,使其流動性較低,然而因其投資範圍與操作限制是採負面表列的方式規範,投資標的較多,操作彈性也較大。私募基金管理費又分經理費約1.5%、保管費約1%。分潤趴數沒有一定,一、二成或以上都有,視契約而定。
為了證明蔡友才在鑒機成立過程中有所瑕疵,人還在兆豐卻心已在鑒機,幾乎無心公務,起訴書中還描述另一個場景證明,即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當時的蔡友才仍身為兆豐金董事長期間,人卻已出現在潤泰松山車站大樓內的鑒機公司辦公室內,親自主持鑒機的董事會,該次會議並通過了鑒機修訂公司章程,確定私募基金的形式與資金匯入日期。
他違背職務 讓兆豐少做二.二五億生意
根據鑒機公司章程規定,同樣由蔡友才所主導的鑒機資產管理公司提供鑒機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與行政服務,以此收取(以二百億元計算)一.五%的「年度行政服務費」,二○一六年為九個月,因此共收受二.二五億元的收入。
但檢察官認定,這筆錢正是蔡友才利用兆豐金控資源,向兆豐銀行的授信客戶私募巨額的基金所賺來,其先是想要成立「隱形金融控股公司」與兆豐金控直接競爭,接著又從事和兆豐投信營業項目相同之基金操作,導致兆豐投信少做這筆可能的生意,不能增加事業規模,喪失賺取管理顧問費的機會,因此有二.二五億元的損失。
這也是檢察官認定據以達到背信罪成立要件──「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的重要依據。
針對這點,外界評論不一,某位在金融界極具分量、曾任職國內金融監理重要職務的高階官員表示,「兆豐投信過去募資紀錄、或是否有足夠能力承作此筆私募基金業務,其實還有待商榷。」
如果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的資料來看,兆豐投信自成立以來,從未募集或管理過任何一檔私募基金,而其管理股票型基金的規模,即使最高時也不過約為一百多億元規模,對於是否足以承作這檔由蔡友才主導的二百億元私募基金,可受外界公評;而一位重量級律師亦直言,「此點在未來法庭上雙方還有攻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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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洗錢嫌疑 藏錢海外,分散在五個人頭帳戶
不過,整份起訴書的犯罪事實陳述中,最具爆炸性、也最令外界意外的「案外案之案外案」,恐怕是雖然對兆豐洗錢案的著墨雖不多,但卻出現了蔡友才、王起梆的「個人洗錢」行為。
原來,這筆被檢察官認定高達二.二五億元的「不法所得」入帳到鑒機管顧公司之後,起訴書中說,蔡友才等就思及,未來如果從兆豐金控離職,依照起訴書中載明蔡友才的年薪約接近一千萬元台幣的水準相較,如果身懷這筆鉅款,一旦遭到檢調追查,上述的犯罪情節恐怕就會因此曝光。
所以為了隱匿「自己的重大犯罪」,從今年五月到八月,蔡友才陸續開始做分散帳戶的動作,先是把扣除所得稅後剩下的一.八億元從鑒機資產管理公司轉出,匯往蔡友才和王起梆另外成立的海外公司TPP Capital在大眾銀行香港分行的帳戶,接著又把這筆錢從該帳戶內匯往同家分行的五個不同帳戶,用意就是在於隱匿犯罪所得避免遭到追查。而這一連串的海外匯款動作,檢察官認定為明確的「洗錢犯行」。
這個意外的插曲,讓原本整起案件的偵查過程都難和「洗錢」沾上邊的檢察官,終於在這個匯款的行為上找到著力點,也讓蔡友才多了一條洗錢罪嫌。
此外,在鑒機資產的兩大股東——潤泰集團與寶佳集團各投資一百億元的募資過程中,潤泰集團的部分投資資金,是向兆豐銀行融資借錢而來。
起訴書中認為,蔡友才因為自始至終了解、並親自籌組鑒機公司的成立,因此深知授信資金的用途就是用來投資鑒機,卻照樣主持通過該案的常董會,雖然通過該案時由兆豐金總經理吳漢卿主持,但蔡友才依舊人在現場,只是未有發言,仍是一大瑕疵。
起訴書說得很仔細,一開始,潤泰集團旗下的潤華染織和潤泰興兩家公司在今年一月底以「營運周轉、投資及配合集團財務規畫所需」作為資金用途說明,向兆豐銀行申請七十五億元的授信額度。
根據兆豐銀行內部的授信程序,這筆授信案一共經過三場會議,分別是今年二月十五日的授信管理處的「授信案件簽報書會」時表示第一次疑慮,原因是潤華染織和潤泰興這兩家公司償債能力偏弱,雖然提供「浩鼎」和「中裕」兩家公司股票擔保,若一旦全額動用,由於兩家公司設質率過高,違反兆豐銀行的授信規定。
第二次的授信會議是在一個禮拜後、行內的「授信審議委員會」舉行,雖然有上次簽報會的疑慮,但這次會議決議基於「與潤泰集團維持良好往來關係」,決定將貸款額度調降為六十億元為限,並送常董會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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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讓兆豐蒙風險 明知授信資金用途卻未迴避
第三場的會議即是兆豐銀行的常董會,該會議開場時由蔡友才主持。雖然在討論該授信案時(第十五案)由總經理吳漢卿主持,蔡友才在一旁並沒有針對授信案發言,但起訴書中認定他不僅無視之前會議的負面建議,而且「知悉該授信案是尹衍樑為投資實質上由其(指蔡友才)設立的鑒機資管公司增資股款所為之集團內資金調度舉措」,使兆豐銀行的常董會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做成決議,不能照實地評估授信風險、獲得十足擔保、增加利息收入,造成兆豐銀行和兆豐金控的損失。
換句話說,在起訴書中針對鑒機成立的過程,檢察官認為蔡友才分別在私募基金的募集上因與兆豐投信有競爭關係,致使自己獲取不法所得,也因為這筆不法所得在匯款的過程中,衍生了洗錢犯行;此外也在潤泰集團向兆豐銀行融資,以投資鑒機的授信過程中,在明知授信資金用途卻未迴避,使兆豐銀行承受可能的風險。
「這些過失都比原來印象中的更為嚴重。」一位大型證券前總經理直言看完起訴書後的感受,「以蔡董在金融界的深厚資歷,犯下這些錯誤,實在太過輕忽。」某位重量級財經立委也替蔡友才惋惜。
這位台灣金融界大腕級的好手,卻栽在幾個不該犯的過失上;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整起官司將進入一審階段,他能在法庭上為自己翻身?還是徹底賠上自己辛苦累積四十年的聲譽,為過去的疏失付出更慘痛的牢獄代價?
全台矚目的兆豐案,目前偵辦動作告一段落,接下來的法庭攻防戰,法界人士研判,很可能落在起訴書中針對2.25億元不法所得的認定上,將是支撐全案特別背信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背信罪要成立,必須先證明被告違背職務,致使公司受到損害;這檔私募基金的募集,是不是兆豐投信一定能承作?之間恐怕沒有因果必然的關係,這段推論有點跳脫得太快。」一位對金融司法案件經驗豐富的重量級律師這樣表示意見。
「這裡背信罪要成立有兩個相關事件,一是他成立一家公司與兆豐競爭,兆豐沒有得到該有的利益,才有不法所得的問題;另一是授信程序中,沒有迴避與告知,致使兆豐沒有用更高的授信標準放款,使兆豐可能承受損失。」一位有豐富金融監理經驗的前官員表示,前者檢察官必須在未來法庭上證明「鑒機不做的話,是不是兆豐就做得到?」後者他認為在起訴書中讀來,兆豐銀行的授信規定與素質,幾乎可說在台灣金融業的平均之上,兆豐有沒有因此在授信上招致損失,也要努力證明。
「但整份起訴書仍是寫得漂亮,」這位前官員仍肯定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的功力,整起調查完整、細膩,但最後蔡友才會不會因此背信罪定罪,法庭上的攻防見真章。
(劉俞青)
蔡友才
出生:1951年
經歷:兆豐金控董事長(2016年3月31日卸任)、永豐金控執行長兼總經理、中國國際商銀總經理
學歷: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2016年遭台北地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特別背信、洗錢、內線交易、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擅自重製營業祕密;求處1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