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籍講師畢安生與已故同性伴侶的故事引發討論,同志伴侶仍缺乏法律保障,行政機關紛紛表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來到最接近成功的時刻。
法國籍台大外文系退休講師畢安生日前墜樓身亡,友人指出,畢安生與同性伴侶共同生活三十五年,但因同性婚姻未合法,兩人是「法律上的陌生人」。直到伴侶罹癌過世前,包括決定醫療方式、財產轉移等,畢安生都無法表達意見。
參與同志大遊行的民眾,手持彩虹旗力挺婚姻平權。(攝影/陳永錚)
法務部、行政院 促修法
畢安生的悲傷故事,讓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決心加速修法,在同志遊行前夕分別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繼承編及《家事事件法》,要讓同志平等適用過去法律對夫妻的保障。據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統計,本屆已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委共五十九位,超過國會一半席次。
原主張另立「同性伴侶法」的法務部日前回應,將以最開放態度研議婚姻平權修法,不局限於原先研擬方向。行政院祕書長陳美伶也明確指出,行政院支持婚姻平權修法,行政院院長林全已請法務部盡快召開專案會議,處理修法、立法業務。
各界多認為,台灣此波修法行動,可能是歷年來國內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最有可能成功的一次;但因立法院尚未實質排案審查,一切還有變數。而另立「同性伴侶法」與直接修改《民法》的差別何在?同性伴侶若無法結婚,實質影響有多大?將是未來討論重點。
沒婚權 陷分產、醫療困境
律師劉繼蔚曾表示:「我國有超過一百部以上的法律涉及『配偶』權利義務。」從醫療決定、報稅到財產分配,「配偶」通常為第一順位,且是最優先的受益人。
但目前對「配偶」的認定,僅限具有婚姻關係者;且根據《民法》第九七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若不修正《民法》對婚姻關係的定義,我國法律終究只對異性戀夫妻有絕對保障。
至於若採分階段立法,仿照德國另立「同性伴侶法」,透過法律保障同性伴侶可比照異性戀夫妻,享有「部分」法定權利的作法,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林實芳表示,伴侶法實質保障的權益不一定等同婚姻關係,且伴侶法若只限定同性適用,是將同志隔離,「其實就是歧視。」仍將引發爭議。
例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在末期病人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時,親屬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第一順位為「配偶」。畢安生在男友罹癌惡化、無法正常呼吸時,不能為男友決定是否繼續維生,即是受限於沒有配偶身分;若不修法,即使締結為「伴侶」,也無濟於事。
「同性伴侶註記」 效力有限
現行台北、高雄等十個地方政府雖另開放「同性伴侶註記」,讓同性伴侶可以「關係人」身分簽署手術同意書,享有醫療資訊知情權。但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祕書長彭治鏐指出,目前法律規定,醫療糾紛只有法定家屬可提告,因此醫護人員往往採取保守作法,或交由病人家屬協調。同性伴侶若與家屬意見不合,便可能在討論過程中處於弱勢,甚至被排除在外。
生活中還有許多「不友善」的突發狀況,意外增加同性伴侶的生活負擔。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資深研究員呂欣潔,去年已和同性伴侶舉行傳統婚宴,但兩人仍無法律關係,生活處處受限。她舉例說,太太先前開她的車到公司申請停車位,但公司規定,只有「配偶、家人」的車可申請車位,太太因此須多繳停車費,很不合理。
呂欣潔說,如果只立「同性伴侶法」,不僅無法讓同性伴侶受到法律全面保障,還會因制度過於複雜,讓各單位第一線人員相當困擾,不清楚同性伴侶究竟享有哪些權益。
據統計,目前全球共有二十三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包括最早的荷蘭,以及近期合法化的美國、芬蘭、愛爾蘭、盧森堡、哥倫比亞、烏拉圭、法國等國。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婚姻權也被認定是基本人權。台灣推動婚姻平權進入關鍵時刻,能否如外媒預測,在此議題上領先亞洲,端看立委能否無所畏懼,力拚法案走完「最後一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