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多錯,少做少錯。」是資深公務人員告誡新進者最琅琅上口的話。這心態並非來自有恃無恐的「鐵飯碗」保證,而是動輒陷入「圖利罪」疑雲的恐懼。
他原任交通部鐵工局總工程司,是僅次於局長、副局長十二職等的高階幕僚,也是副局長的熱門人選。那封黑函啟動一連串政風、檢調單位的調查約談,最後因無積極事證,地檢署以行政簽結停止偵查。
「官司是贏了,但我的人生輸了。」嚥不下這口氣,劉慶豐與同案被告的前鐵工局主任祕書沈國良反告政風人員誣告。他沒有當上鐵工局副局長,人生轉彎,卻成為台灣公務人員告政風人員第一人。
定罪率低〉只憑檢舉辦案「我被冤了,永遠翻不了身」
回想起接到地檢署傳票時,劉慶豐說,傳票上只寫著涉及偽造文書洩漏底價圖利,到了地檢署,檢察官問案時才知道是哪件事。
那是一件未拿到標案廠商的檢舉,藉著某立委辦公室名義,將檢舉函送進鐵工局政風室,目的表明要暫緩一件採購案招標。後來,劉慶豐寫了一份公文,向上報告該案始末,局長最後裁示「同仁安心工作,照既定程序辦理。」原以為事情過去了,沒想到居然被政風人員移送地檢署調查,噩夢也就此開始。
政風移送的資料,到底寫了什麼?當時劉慶豐都沒看到。「我從檢察官問話,就覺得一定有很大的亂寫。」最後,檢察官以無積極事證行政簽結,「我很不服氣,很悶!我不只被冤了,還被陰了,六年回不去了,也沒辦法升遷,永遠翻不了身。」官司雖還他清白,但劉慶豐自知六十歲的他,仕途已無可能向上。
類似劉慶豐莫名捲入圖利疑雲,最終無罪的狀況並非罕見。
二○一二年台北地方法院李濠松檢察官研究報告指出,「日本刑事司法的定罪率達九七.九%,其中汙職案件(即日本刑法一九七條之賄賂罪)之定罪率亦達八八.四%;反觀台灣,自二○○○年七月迄今十年間,全部刑事案件之平均定罪率雖達九五%,但其中貪汙案件平均定罪率僅有六○.七%,成罪比例顯然偏低。」
所謂定罪率還是指起訴人次中,最後被判決有罪比例,但若從一開始被約談調查算起,定罪比例就更低了。交通部前部長葉匡時曾在媒體公開,以過去十年結案的貪瀆案件計算,交通部共有三百五十五人被調查,其中五十二人起訴判決確定,但最後定讞有罪則為九人。那三百位未達起訴確定的「劉慶豐們」的不平與怨懟,有誰會注意呢?
今年五月下旬,劉慶豐自訴的誣告案二審判決無罪。判決書罕見地花了許多篇幅,詳述法律制度的模糊與執法人員心態偏差,造成公務員動輒被以「圖利罪」問過的影響。
執法偏差〉阻礙政府創新「便民」與「圖利」不該混淆
劉慶豐說,「法官寫得很清楚,……只差沒有明講他們亂寫、亂辦而已。」多年的不平終於在判決書中得到一些安慰,但他已不打算上訴。
『歷年來政府一再強調防貪、肅貪的情況下,由於法律構成要件的不明確,加上執法人員觀念偏差,不僅未能發揮廉潔的政風,也讓政府效能不彰,成為公共工程品質低落、企業投資創新阻礙重重的主要因素。
行政、立法一致的共識是希望修正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以避免對「便民」、「圖利」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這是包括政風人員在內的所有執法人員所應警惕在心的執法準則。』—— 劉慶豐誣告案判決書
判決書中提到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問題,學者相關研究不少。事實上,公務人員被移送調查最多的就是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柯耀程說:「台灣公務員是全球公務人員中最容易陷入犯罪的,主要就是《貪汙治罪條例》這個刑法特別法。」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專攻《刑法》的柯耀程解釋,德國只有「收受賄賂罪」,規定要「違背職務要求」、「行賄」、「雙方有不法合意」等要件,「絕對不罰過失,不像台灣的圖利罪,包山包海。」
台灣除了《刑法》有瀆職篇章外,另針對公僕設立《貪汙治罪條例》特別法,不僅刑責加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類型擴大(如會計、審計明知有不法而不舉發為包庇罪),最重要的是其中的圖利罪構成要件相對模糊。
柯耀程質問:「圖利定義很模糊,便民是不是圖利呢?概念很混淆,公務人員很難分清楚。」尤其利益龐大的工程案件,廠商間爭奪利益,黑函滿天飛,即使檢舉內容未必屬實,但只要承辦過程手續稍有疏失,就能啟動調查。
根據研究,圖利罪從起訴到審判定案的歷程平均為六.五一年,最長則打了十六年才定案(編按:營建工程人員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案例統計與分析,民國一○○年)。可以想像,多數捲入圖利罪的公務人員,最終被判無罪,但可能已經耗費六年以上的青春。「官司期間不要說升官,領導威信都受影響,什麼事也不能做。」劉慶豐說。
公務員的行政效率受影響是其一,品質上也打折扣。今年五月,新政府上台之前,一位化名為魚凱的基層公務員投書,引起內閣新人事注意。魚凱提到,台灣公務體系因為太著重防弊以至於無法興利,尤其是審計與檢調系統雙刀出鞘,公務人員根本不敢做創新的事情。
防弊解方〉回歸普通《刑法》學者呼籲廢《貪汙治罪條例》
以工程品質來說,即使有更安全、更環保的新工法,但台灣工程仍然鮮少使用。雖然,《採購法》明訂除最低價標之外,也可採最有利標,鼓勵創新立意雖好,但擁有創新工法的產品,未必是報價最便宜的廠商,且實際作業繁瑣,接到黑函的機會更高(為什麼有廠商報價比較低卻不採用?),承辦公務員趨吉避凶,創新、品質變得遙不可及。
要解開防弊之網,柯耀程認為應該廢除《貪汙治罪條例》,回歸到常態性的《刑法》。德國、日本沒有制定貪汙特別法,只用普通刑法卻也能有效防制貪汙。國際透明組織調查公布的清廉印象指數,德、日、台灣分別是第十、十八、三十名。
而《貪汙治罪條例》問題在於很多罪構成要件不明確,要件模糊讓興訟容易,但一查未必有具體事證,造成台灣貪瀆案件定罪率低。那些曾因官司纏身而陷入人生泥淖的故事,不停在公務體系間流轉,成為公務員必須明哲保身的警惕。
『每個公務員心中都有依據攸關個人得失的「羅盤」,羅盤上的指南針並非自由地依據機關的政策或首長的意志移動方向,而是牢牢地釘在《貪汙治罪條例》所允許的刻度上。』 —— 劉慶豐誣告案判決書
去年,劉慶豐離開待了十多年的鐵工局,請調到桃園縣政府任參事,協助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到這邊,我是降級,薪水還少了兩萬多,你說這樣子我會願意來,就知道一個政風的濫作濫為,對一個公務人員的影響有多大!」
劉慶豐一度很消沉,「再這樣下去,我的人生也烏有去啦!」現在,劉慶豐每天上班通勤時間比過去多了一個小時,「我就不相信,會沒有可以肯定我的長官。」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