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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度》日、韓如何提高社會的司法信任度?開放人民參審 減少「恐龍」判決

學制度》日、韓如何提高社會的司法信任度?開放人民參審  減少「恐龍」判決
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後,民眾對於司法的親切感,明顯提升。

鄭閔聲

焦點新聞

達志

1018期

2016-06-23 15:04

台灣不時出現讓社會譁然的「恐龍」判決,很重要的因素在於,民眾不理解審判內容,法庭內也聽不見民眾的聲音。讓人民參與審判,將可望提升台灣司法的民主正當性。

「可能你們對這個人,已經有先入為主的看法或偏見,但我希望各位能夠虛心坦懷地看待這起案件。」


二○○九年九月,聲名狼藉的日本男星押尾學,被控未替與他一同嗑藥卻意外休克的女子叫救護車,導致對方死亡,檢方以遺棄致死罪提起公訴。押尾學的辯護律師在初次開庭時,呼籲三名職業法官與六名素人組成的審判庭,給當事人公正的審判。

這是日本為了促進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自○九年起實施的裁判員制度。台灣司法院為挽救司法體系的社會信任,也曾在一一年研擬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但因該方案中,民眾只能近距離觀察法官審判並參與討論,對審判沒有任何影響力,無法獲得立法院多數支持。總統蔡英文去年競選時,更批評觀審制牴觸法治國家原則,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五年來原地踏步。

 

教案1 日本  讓不同觀點激盪  法官仍有主導權


日本○四年通過《裁判員法》,決定讓不具法律專業人民,全程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與法官一同判斷被告是否有罪,並討論量刑。裁判員制度適用範圍,只有罪行足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蓄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告無權拒絕裁判員制。符合裁判員制要件的押尾學案,因此成了當年日本最熱門的話題。

參與審判的裁判員,是從審理法院管轄區域內有投票資格的公民中隨機抽選;由於制度是為了促進民眾對法律的理解,獲選者不可以是律師、檢察官等法律專業人士,除非有如重大傷病等正當理由,被選中的公民不得拒絕參審義務。

對於多數日本人而言,參與審判並不是一件吸引人的事,甚至有人擔心無法勝任審判工作,押尾學案的其中一位裁判員就對媒體表示:「因為看過先前媒體對這起事件的報導,對自己能否客觀判斷產生不安。」根據日本政府在一○年進行的民調,僅有三成民眾有意願出任裁判員。

由於裁判員都有正當職業,因此審理過程須以密集、迅速為原則,例如押尾學案只經過十五天的審理,就做成宣判。儘管檢方認定,押尾學的遺棄行為直接導致女子死亡,具體求刑六年;法官與裁判員卻共同決議,就算押尾學當場呼叫救護車,也未必能挽回女子性命,因此判決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裁判員「輕放」押尾學,在日本社會引起不滿聲浪,最常見的批評是「不懂法律的外行人做出的莫名其妙判決」。然而,雖然裁判員法庭的組成比例,一般民眾的人數是法官兩倍,但根據法律規定,若合議庭對罪行認定與量刑標準無法達成共識,必須訴諸表決時,判決結果必須同時有至少一名法官,以及合議庭過半數贊成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法官在審理時的主導地位,仍高於業餘裁判員。

 

司法

 

裁判員參審 量刑較一般法官嚴厲


為了讓不熟悉審判的素人裁判員有量刑依據,日本政府開發了一套「量刑檢索系統」,只要根據案情輸入是否認罪、有無預謀、凶器種類等條件,就能自動檢索過去情況相似案件的量刑狀況。

由於裁判員制度的用意是為了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檢方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上訴比率較低;日本最高檢察署甚至公開指示:「對於國民觀點及感覺反映出的結果,應盡量予以尊重。」

然而最近幾年,日本政府也開始檢討「司法遷就人民觀感」的方針是否正確。例如日本媒體開始探討,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庭,對於有關性犯罪判決的刑度,較一般法官嚴厲;一五年,日本最高法院更相繼撤銷了兩起裁判員做出死刑的判決,將被告改判無期徒刑。

儘管民眾觀感與法律專家想法的歧異逐漸浮現,但日本社會將不同觀念的相互激盪,視為人民參與審判的正面效益。

「這不是一個將人民情感帶入法庭就好的制度,而是讓裁判員和法官處在相同地位、相互議論。雖然一般市民和法律專家在思考死刑問題時,往往出現認知差異。但正因如此,人民參與審判才有意義。」日本《朝日新聞》社論,為這項實施七年的制度,下了注腳。
 

教案2 韓國  社會破除「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迷思


「陪審團評議結果,被告遭指控的殺人、棄屍、湮滅證據等罪名,全部成立。以下是每一位陪審員的建議量刑……。」一三年十二月,韓國仁川地方法院,針對一件手段凶殘的殺母弒兄案做出一審判決,由九名一般民眾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認定鄭姓嫌犯有罪,其中八人建議判處死刑,一人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陪審

 

逾九成案件 法官與陪審團有共識


「被告雖為初犯,但殺人計畫縝密,毀屍手段殘忍,更毫無反省之意。審判庭依據陪審員意見,判決被告死刑。」審判法官隨即做出與陪審團一致的最終判決。

這是韓國為了強化司法公信力與透明度,自○三年開始研議、○八年實施的「國民參與裁判制度」。根據《國民參與裁判法》,起先適用案件只有本刑七年以上重罪、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案件,以及其他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案件;目前則已延伸至所有法定必須合議的刑事案件。

韓國的國民參與裁判制度,融合了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以及類似日本的參審制,針對適用案件組成七至九人的陪審團,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

審理及辯論結束後,陪審團可以獨立進行評議;但假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就爭議點徵詢法官意見,再以多數決完成評議,但法官不可直接針對有罪與否下指導棋。

陪審團針對有罪與否取得共識後,每一位陪審員可以自由表達量刑建議,但審判長可自行依心證及法令判決量刑。例如在上述的殺人棄屍案中,九名陪審員針對刑度上允許不同意見存在;假使法官認定被告無罪,也可無視陪審團意見,但必須在判決書中交代理由。

儘管如此,根據韓國官方統計,國民參與裁判制實施以來,九二.二%的案件,陪審團與職業法官針對是否有罪,都抱持相同觀點。

在韓國,陪審員選任資格與日本類似,但被告可以拒絕接受國民裁判;檢察官如認為國民參與裁判可能造成審判不公,也可以詳述理由聲請排除。

實施國民參與裁判制之後,韓國學界認為有效降低了民眾心中「有錢無罪、無錢有罪」、「有權勢者受法院特別禮遇」的負面印象。因此,韓國法務部有意賦予陪審員更大權力,在一四年提出修法版本,建議在法條中明訂,除非陪審團判決有明顯違法,或與經驗法則明顯不符的情況,否則法官判決應尊重陪審團決議;為使陪審團評議更嚴謹,新法也規定陪審團評議門檻必須為四分之三多數決。

 

反思台灣 觀審、參審、陪審仍無共識


相對於日、韓兩國讓民眾高度參與審判,司法院最早提出的方案,人民的影響力顯然弱了許多,司法院因此將方案改為〈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不再堅持僅採「觀審」,但各界對這項制度意見,仍莫衷一是。

由於沒有法源依據,司法院只能在全國各地方法院進行「模擬審判」,截至一五年底,已經完成了四十六場模擬審判。

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指出,由於國內對未來究竟要採取「觀審」、「參審」、「陪審」還未有共識,司法院在模擬審判當中,全面嘗試三項制度,未來只要國會完成立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隨時可以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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