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榮發遺囑在媒體上曝光,遺囑中對於名下存款、股票、不動產,以及指定公司接班人的安排,引發外界熱烈討論。依照我國民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張榮發的遺囑有三個疑問。
遺囑的法定方式,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張榮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的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如此就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
而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必須符合法定要件:「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否則無效。
張榮發的遺囑中,雖有四位見證人簽名,但似乎未表明何人為代筆人,該遺囑是否因此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恐有爭議。
對此,實務上曾有判決表示,只要代筆人在被繼承人為遺囑時親自在場見聞整個過程,且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並可證明此事而在遺囑上簽名即可,所以代筆人如果已經在遺囑上簽名,就生效力,不會僅因為冠上「見證人」而未同時記載為「代筆人」,就使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代筆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親自「口頭陳述」,並使「同一位」見證人代筆、宣讀、講解,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不可不慎。
第二是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我國民法雖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遺產,但仍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可分配遺產的最低限度比例,而不受被繼承人遺囑或遺贈的侵害,至於特留分的比例,依照民法規定,會因繼承人的身份有所不同。在張榮發繼承事件中,因為張榮發的繼承人不只有二房兒子張國煒,還有大房子女、二房等,所以張榮發遺囑將其名下全部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由張國煒單獨繼承,就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但民法並未規定侵害特留分的遺囑無效,只不過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回復繼承特留分比例之遺產。
第三是公司治理。
由於遺囑是在繼承事實發生前,預先表示遺產如何分配的行為,至於公司董事、董事長是經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任產生,無法直接以繼承取得,因此,張榮發以遺囑指定未來接班人選,法律上並無多大意義。
Photo: dangquocbuu , CC Licensed
※以上內容及言論觀點僅為作者個人立場,不代表今周刊立場。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