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向大法官會議提釋憲,希望廢除《刑法》通姦罪,在相隔十五年之後,台灣再度出現通姦除罪化釋憲案,是否有翻轉機會,各界拭目以待。
他是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貴,因承辦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決定暫停審理,今年八月提起釋憲,重啟社會對通姦除罪化的省思。
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已成全球趨勢,韓國憲法法院二月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判決,但台灣仍和印度、菲律賓以及伊斯蘭教國家並列,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犯罪。
已於九月調至司法院的陳文貴,在地院承辦一起妨害婚姻案件,該案夫妻結縭二十一年但關係惡劣,已分居十多年,太太直到今年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家裡多了兩個孩子,是丈夫和越南籍員工外遇所生,遂提出告訴。陳文貴認為,若夫妻長期分居,其中一方僅能訴請離婚,也不能強制執行,但一人若違反忠誠義務、外遇發生性行為,法律卻祭出刑罰的制裁手段,《刑法》使得個人的性自主權被完全剝奪。
夫妻情感糾紛 不該以國家權力介入處罰
「我去年就寫文章評論大法官釋憲,今年遇到韓國將通姦除罪化,自己又遇到這個特殊案件,覺得是個契機。」陳文貴說,《刑法》通姦罪自一九二八年制定至今,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社會觀念已有很大轉變,而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通姦罪已構成違憲。
「雖然成功機會不高,但我樂見有人再提釋憲。」政大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在二○○○年擔任法官時,覺得通姦罪無從保護婚姻,反而成為女性之間報復的工具,於是提起釋憲,卻被打回票。他觀察,現任大法官的態度仍偏保守,台灣社會的認知也沒有太大進步,但仍是一個重啟討論的契機。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研究指出,通姦罪已變相地懲罰女性。她根據○三至一二年間各地方法院判決分析,通姦被判有罪者,男性一六四七人,遠比女性一九四五人少,但其他犯罪類型,男性被判有罪者,比女性多五.八倍。而依法務部○八年至一二年資料分析,對丈夫的撤告率高達五一.九%、對妻子的撤告率四三%、對女性第三者撤告率更僅三一.七%。
通姦除罪化的步伐,台灣走得緩慢,大法官是否能夠跟上時代潮流,做出翻轉性的見解,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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