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選落幕至今,監察院竟還在查北市長柯文哲收受的政治獻金,甚至向內政部索取捐款者的生日,逐筆清查未滿二十歲的捐款人,如此曠時費工,全都因為《政治獻金法》管太多。
消息一出,輿論譁然,只因柯文哲早按規定在半年前將競選時的政治獻金申報完畢,監察院至今還在查,據媒體報導,原因竟是監察院花了兩個月逐筆清查捐款人生日。
原來申報表格中,捐款人僅須留姓名、電話、地址和身分證字號,乍看之下難以辨識年齡,監察院在彙整身分證資料以後,向內政部索取捐款者生日,再交由財產申報處一一比對,全都是因為《政治獻金法》當中規定不具投票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捐款者、受贈方都覺得頭大
經查,各民主國家對於政治獻金的個人捐款者,幾乎都無年齡等關乎人別的規定,僅美國禁止父母以子女名義捐款,但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可依其意願捐款,惟有台灣訂出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公民,即「具有選舉權之人」的門檻。
如此規定,除了讓依法執行的監察院飽受罵名,也讓捐款者、受贈方都覺得頭大。《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就洋洋灑灑列出十一種人不得捐贈,民眾很難在選戰熱烈氛圍下、掏出鈔票支持前,逐條細查。因此,如前所述的導演可不是遭罰個案,另有大學生同樣收到監察院去函,只因去年選前捐款時,猶未滿二十歲。
個案層出不窮,即使是擔負查核責任的參選人,也很難從筆數龐大的小額捐款中,抓出不符資格的捐款者逐筆退還。
監察院副祕書長許海泉表示,若接受未成年人捐款,未能於法律規定期內返還或繳庫,就有可能被罰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不過,身為執行單位,他直言,現行《政治獻金法》「很嚴苛」,已建議修法改為「六萬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政治獻金法》的規定若引發很大的爭議,就應該修法。」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直言,現行法條規定如此,監察院僅是執行單位,卻搞得裡外不是人,顯然,法條有其檢討必要性。
個人政治獻金是公民表達好惡、影響或接觸政治人物的方式之一,民主國家多視捐贈政治獻金為公民權的行使,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的條件適度鬆綁,避免「管太嚴」才是民主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