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訴願委員會認為,富味鄉混油案難認定「攙偽假冒」,因此撤銷四.六億元罰鍰。原本各界冀望以重罰遏止不肖廠商賣黑心貨,如今雷聲大雨點小,問題出在哪裡?
該判決認為富味鄉並未涉及「攙偽假冒」,主要犯行是「標示不實」,並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攙偽假冒」最高可達二億元的罰則;最終判決負責人陳文南兄弟各要向國庫繳二千五百萬元;至於不法所得,智財法院認定為三千二百多萬元,也遠低於食藥署估算的四.六億元。
這個判決牽動衛福部訴願委員會對於富味鄉「攙偽假冒」的認定,造成撤銷處分的結果。於是,富味鄉輕判脫身的過程也凸顯了兩個問題:「攙偽假冒」如何認定?訴願委員會是否只能以法院判決作為認定事實的最高原則?
關於第一個問題,缺陷存在法條中。《食安法》關於「攙偽假冒」與「標示不實」並無明確定義,承審法官張銘晃說,《刑法》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若擴張解釋恐會侵害人權,所以判決才會認為無法證明所攙的油是否有害,就認定是無害。
「未驗出有毒物質不表示就安全,應做風險評估。」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吳焜裕說,對比歐美對於日常食品訂出標準的作法,凸顯台灣法令的不足。消基會祕書長盧信昌也說,歐盟曾發生牛肉混攙馬肉事件,馬肉雖未被證實對人體有害,但主謀商人仍以「摻偽」罪名被重判。
行政單位棄守立場?
台大食安中心執行長許輔強調,政府應制定詳細標準,「否則廠商總能輕易聲稱只是標示不實,無法保障消費者。」
此外,衛福部訴願委員會撤銷四.六億元罰款,除依據法院判決外,內部人員透露,新北市在訴願審議答辯時竟自承,要說富味鄉攙偽假冒「恐有未當」,等於是行政單位自動棄守立場。對此,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則回應「不大了解」。
但無論如何,訴願委員會是否應該全盤接受法院判決,仍是問題核心。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刑法》從嚴審核個案可理解,但刑事不法應與行政不法切割,呼籲新北市衛生局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事實上,最高行政法院○七年與○九年曾三度裁定行政罰與刑罰構成要件不同,「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
因此,衛福部訴願委員會依據智財法院判決來撤銷新北市處分,仍有商榷空間。
食安問題已嚴重威脅國人健康,從富味鄉案例來看,清楚界定攙偽假冒的定義,以及釐清行政罰構成要件的原則,已是亟待填補的兩大食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