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先進國家將性交易除罪化,台灣卻採取最保守的「娼嫖皆罰」模式,即使授權地方政府成立性交易專區,但在社會壓力下,沒有任何縣市敢設。
這樣的「假道學」法律,壓抑得住原始的人性嗎?
台灣社會的虛偽與造假,不只發生在「食」,也發生在「色」。面對人性原始的需求,許多先進國家如希臘、荷蘭、德國都已將性交易除罪化,台灣卻採取最保守的「娼嫖皆罰」模式。不願正視性需求、制定「假道學」法律的結果,反而讓社會付出更沉重的代價。
事實上,台灣本有絕佳的機會,可以停止惡性循環,推動性交易合法化。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大法官會議六六六號解釋文出爐,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俗稱「罰娼不罰嫖」規定,已違反《憲法》中揭櫫的平等精神,應在兩年內失其效力。但大法官解釋出現了模糊地帶:若只是為了符合平等原則,「娼嫖皆罰」與「娼嫖皆不罰」,均可以是選項。
大法官釋憲後 性工作者處境更艱辛
於是,立法院朝野兩黨共同選擇了一個虛假、偽善的修法方向,一方面將《社維法》中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改成「娼嫖皆罰」;另一方面,又授權各縣市政府「規畫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在性專區內交易者免罰。但地方政府在基層選民壓力下,修法四年多來,仍然沒有任何縣市敢設立性交易專區。
為性工作者爭取權益的日日春關懷協會祕書長鍾君竺批評,此舉等同於讓色情被迫地下化,性工作者同時面對黑道騷擾、警察取締,受到雙倍打壓。大法官釋憲六年以來,性工作者處境反而更加黑暗。
當年的大法官解釋,可謂是保守派與進步派拉扯的產物,最後留下模糊空間,導致娼嫖皆罰的惡果。立法院應卸下虛偽的道德假面,將《社維法》往「若在限期內未有任何縣市設立性專區,則娼嫖皆不罰」的方向修正,才能正視人性需求,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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