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投資中國所得屬於境內,香港地區所得反列為境外,與當前政治現狀完全不同,當局也無落實查稅的能力。如此流於形式的條文,應該及早修改。
台灣人投資A股,利潤被視為「境內所得」,必須合併申報所得稅;但是買賣香港股票的資本利得視為「境外所得」,用最低稅負制課稅,如此荒謬弔詭的約束,從何而來?
「錢」進對岸 大陸所得規定形同虛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台灣人有對岸應稅所得來源時,應以境內所得申報課稅;而且,這項條例僅適用於台灣與中國,香港及澳門被視為境外。
換句話說,若有人買賣A股時,資本利得將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境內所得」,依照今年上路的新稅率級距,稅率最高達到四五%;至於炒港股的利潤,則被定義成「境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具有六七○萬元的免申報額度。這與當前台灣之於中、港的政治現狀,顯然是不合時宜。
回顧二○一三年四月,中國證監會已經批准境內居住的五十萬港澳台居民,可直接開戶投資A股,由此可見,應已有一批先行者入市;未來如果台灣與中國實施「台滬通」,在A股熱度大為提高下,勢必有更多投資人錢進對岸,這時候,就會遇到意想不到的課稅問題。
其實,投資股票應該無關政治,主管機關也不能過度脫離現實。更何況,有一弔詭現象是,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是在實務執行上卻有困難。財政部就曾經宣示,政府絕不會因為簽訂《兩岸租稅協定》,就與對岸交換資訊,進而向台商大幅查稅。這豈不表示,即使納稅人刻意隱匿投資A股的資本利得,政府也無從追蹤?那麼,條例裡關於大陸地區所得的規定,就再次形同虛設了。
這又是一件有法律規定,卻又無法執行的「假面」,這種規定需要盡早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