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刑法》通姦罪法案至今仍卡在立院,對照韓國憲法法院宣告通姦罪違憲判決,讓釋憲成為通姦除罪化的另一途徑,台灣有可能與時俱進嗎?
韓國憲法法院於二月底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判決,全世界目前僅台灣、印度、菲律賓及伊斯蘭教國家等,仍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罪行。廢除《刑法》二三九條通姦罪修法草案,從二○一三年在立法院正式提案通過一讀之後就毫無進展,台灣有可能循韓國模式,採釋憲途徑解決嗎?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文
十二年前釋憲過無功而返
韓國憲法法院曾分別於一九九○、九三、二○○一及○八年對通姦除罪化進行審議,但都未獲大法官支持,如今第五度叩關成功,也激勵台灣主張通姦除罪化人士,採取進一步行動。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前主委、律師陳業鑫表示, 配偶發生婚外情,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來救濟,而非進行刑事處罰,只要有個案被告通姦罪,打到終審確定有罪,他願義務協助當事人聲請釋憲。
事實上,大法官會議於○二年即做出第一個針對《刑法》二三九條通姦罪的釋憲案(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文),認為以刑罰處罰通姦行為不違憲,應否刑罰,應由立法機關依國情衡酌。大法官於○三年底另做出第五六九號解釋文,針對《刑事訴訟法》提出合憲見解,釋憲後配偶仍不能對有外遇的配偶提自訴,但可單獨對第三者提自訴;若要對外遇配偶提通姦訴訟,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第三者會一併被告,但訴訟過程中可對外遇配偶撤告。
第一個釋憲案聲請人是時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目前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他說,二千年底他擔任法官一年,深覺通姦罪成為女性間彼此報復工具,不是真的保護婚姻;當時有兩案,被告分別是一男一女,都是夫妻已無共同生活,甚至與第三者生小孩,但孩子卻成「犯罪證據」,其中一對已離婚,原配仍堅持通姦罪告訴,十分不合理,於是他停止審判案件,聲請釋憲。
在大法官解釋通姦罪合憲後,葉啟洲繼續審理通姦案,但都判刑六個月以內,可易科罰金,他說:「多數法官都是這麼判。」
多年來民間團體疾呼廢除《刑法》通姦罪,法務部皆以「缺乏社會共識」回應,葉啟洲認為可繼續努力提出釋憲案,傾向自由派的大法官人數應有增加,也許有機會變更見解。他分析,有資格聲請釋憲包括主管機關、走完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與法官。
今年九月底有四位大法官任期屆滿面臨換血,是未來若通姦罪釋憲案能否闖關成功的契機。韓國憲法法院以行動保障人民權利,拒絕再以國家權力介入人民私領域,台灣,還要原地踏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