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十六日,一紙桃園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判決引發議論。法官判定警方未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不得強迫駕駛人酒測。一名因拒酒測而被開罰九萬元並吊扣駕照的姬姓男子,獲撤銷處置。
該案法官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只能對已發生、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進行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這則發布於二○○一年的解釋,原文是「對人實施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問題就在於,如何拿捏「有理由認其行為將發生危害」的判斷,在這方面,國外賦予警方較大空間。在美國,儘管各州法律多有不同,對拒絕酒測者卻口徑一致,賦予警察強制採血以取得證據的公權力,其理由在於認定「開車上路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般權利」,所以伴隨而來的是更大的義務,必須配合酒測。
此外,日本和英國也針對拒絕接受酒測的民眾,祭出罰金、刑責、吊銷駕照等規定,這些作法值得台灣參考,才能讓駕駛人不敢抱僥倖心態,喝酒上路,危害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