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立委是否合併選舉,近來成為政壇焦點。合併選舉讓舊總統的「看守期」過長,分開選舉卻又有勞民傷財的缺點。兩者如何權衡,須盡速考慮修憲或立法予以解決。
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即力推將中央與地方選舉整合,每兩年各舉行一次,總統馬英九執政後落實這項政策,一二年舉行總統、立委合併選舉,一四年舉行九合一地方選舉。
在一二年之前的總統、立委選舉都是分開投票,立委一月選,新任總統則在三月選出、五月就職。缺點是,短短兩個月之內舉辦兩次大型選舉,除勞民傷財,更讓社會處於騷動不安、甚至撕裂對立的氣氛中。
避免每四年就要吵一次
合併選舉的優點是節省社會資源、縮短選舉紛擾期;缺點是總統在一月選出,但五二○才就職,「看守期」長達四個月,原本新國會產生應進行內閣改組,但在新總統已選出情況下,「看守政府」恐難改組,或定奪國防、兩岸等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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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年總統選舉由於是馬英九連任,沒有看守期問題,如今馬總統任期將屆,下屆總統勢必換人,「看守期過長」問題又成討論焦點。只是,同樣是國民黨執政,一二年贊成合併選舉,現在又反對,研究憲政運作的前立委林濁水即批評,總統、立委是否合併選舉,已成選舉利益算計的工具。
從避免國家內耗的角度出發,合併選舉有其必要性。但為避免每四年就吵一次,台灣有必要由制度面徹底解決。
由於《憲法》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新科立委須在二月就職,最遲須在一月舉行投票;而綜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大法官解釋第二十一號規定,現任總統至五月二十日任期屆滿,新總統才能上任。兩項選舉日期,被《憲法》卡得動彈不得。
從制度長治久安看,最好的作法即修憲讓總統改在三月就職,可從二○二○年總統選舉開始實施;但不願具名的政治學者認為,目前修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合併選舉與否,恐怕只能權衡選擇,無法兼顧。」
在修憲緩不濟急情況下,過去朝野立委曾提出不同版本的《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除將交接事項法制化,並規定選出新總統後,卸任總統不得任命、調動公務員,新增的重大政策預算也要凍結。將總統「看守期」問題以法制化解決,可能是在修憲工程啟動前,最實際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