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標榜清廉的總統馬英九,竟身陷非法政治獻金疑雲。台灣相關法規長期存在漏洞,無法有效管理政治獻金,遑論將複雜綿密的政商關係攤在陽光下,立法院應盡速修法,杜絕民眾最痛恨的政商勾結。
根據《政治獻金法》,候選人必須先開立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許可日起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而且須開立受贈收據,並須查證對方是否為法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否則必須返還或繳庫,選後必須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看來候選人收受獻金的每一步驟皆規定詳細,但為何這些「陽光法案」無法達到候選人金錢流向的透明化?
漏洞一:後門太多 基金會、後援會不受管轄
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也指出,政治獻金黑幕重重,「監察院的查核能力與公信力不足,要負很大的責任。」
此外,現行法規未限制政黨對候選人的捐助,造成財力雄厚的政黨可不斷補助候選人,也讓政黨成為企業捐款給特定候選人的白手套,致使限制捐獻總額上限的立法原意盡失。部分政治人物透過成立基金會、後援會來募款並使用,也不受《政治獻金法》管轄,成為政治資金管制的大漏洞。
漏洞二:罰則太輕 當選無效才能有效嚇阻
漏洞二:罰則太輕 當選無效才能有效嚇阻
有的國家甚至不只是刑事罰,還會附加褫奪公權及沒收。例如日本政黨、政治團體及政治人物若違反《政治資金規正法》相關規定,將面臨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等處分,違法捐獻者也將受到處罰,收受的違法捐獻也須追繳。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最大問題,就是罰則太輕,「不影響候選人當選資格,他怎麼會痛?無論罰鍰如何提高,會違反的人,只會把這些罰鍰當成選舉成本、不斷上加。」若違反《政治獻金法》情節重大者,應直接面對當選無效的處罰,才能收到嚇阻效果。
監察院公布的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候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報告,馬英九、吳敦義以五一.六%得票率打敗對手蔡英文、蘇嘉全四五.六三%的得票率,但馬吳配的政治獻金收入四.四六億元,支出四.四四億元,低於馬英九○八年的競選支出六.七億元,更遠遠少於蔡蘇配的支出七.一億元。
漏洞三:經費上限不合理 兩次大選花費藍比綠少?
漏洞三:經費上限不合理 兩次大選花費藍比綠少?
但眾所周知,○八年民進黨深陷扁案泥淖,馬英九、蕭萬長以五八.四五%得票率壓倒性打敗對手謝長廷、蘇貞昌,順利登上大位,何以一二年這場雙方實力旗鼓相當的選戰,卻花了更少經費?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十八條規定,計算之後,一二年的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上限為四.二億元,無論是花費四.四億元的馬英九,或花費七.一億元的蔡英文,競選經費均已超標。明知候選人公布的花費有疑問,現行法令卻一點辦法也沒有,更荒謬的是,因為沒有查核與處罰機制,導致形同具文,即使候選人違反上限,也毋須受罰。
關於競選經費上限規定,早有學者、立委提出警告,認為這項法條的金額計算方式,根本不敷實際需求。而陽光法案的目的,是讓候選人競選經費的來源與去處公開透明,若法令上限規定不合理,導致候選人隱匿,隱匿後卻沒有罰則,是不是該訂定更合理的上限?
在一九九五年立法過程中,政大公行系教授薄慶玖曾提出「聾子的耳朵、只是做做樣子」的譬喻,認為如果對競選經費的查核不能嚴格執行,倒不如取消競選經費上限。像美國對於選舉經費上限規定得比較寬鬆,最高法院曾對此表示意見,只有在候選人接受公費補助的前提下,政府才具有法理基礎限制其上限。
不規定則已,一旦規定後就要嚴格查核,法令規定才有意義。例如:新加坡就有嚴格的上限規定,若競選經費超過上限,將須繳交罰鍰,且三年內不得再選舉、被選舉。
無論欲採取哪一種制度,台灣的政治獻金諸多制度缺失都應盡速修正,莫再讓一六年的總統大選,持續籠罩在「非法政治獻金」疑雲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