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 均受保障;然而台灣依舊存在許多不符合國際趨勢、 甚至侵害人權的法令與制度,亟需改進。
微改變宣言:
我認為入監獄服刑是為改造教化,而非處罰
監獄人權?很多人閃過的第一個念頭是:這些人罪有應得,不值得同情,也因此在台灣談監獄人權一直是非主流意見。然而,在聯合國主導下,國際社會非常重視,這想法基於:監獄是改造教化,並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機構,所以要讓受刑人享有基本人權,包含健康與人道待遇。顯然,台灣觀念跟不上國際社會主流。
首先,以具體使用空間來看,台灣監獄超收問題早已遭詬病多時。自二○○八年以來,全台監所的收容人數年年超過核定額的兩成。以台北監獄為例,全監總面積為一六一六坪,共收容四一五○人,換算下來,平均一名受刑人只擁有○.三九坪的活動空間;最大的舍房是六.三七坪大,卻容納了十八至二十人。擁擠空間不僅毫無隱私,新鮮空氣也不足,嚴重影響受刑人的健康。
假使受刑人活動空間不足是顯而易見的問題,管理人員不足,就是隱而未顯的不定時炸彈。
根據統計,台灣一位監所管理員平均要管理約十三名受刑人,對比國外,香港約三人,日本、韓國、美國都約五人,新加坡約八人。一線管理人數不足,但卻要背負法務部「全年無戒護事故」的目標,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
受刑人的命運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上,最直接影響的就是累進處遇的計算方式。《監獄行刑法》明文規定,為「促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要實施「累進處遇制度」。每名受刑人被訂有不同的責任分數,依照表現打成績,點數到了就可以假釋。但評量標準卻充滿管理者的裁量空間。比方說,當法務部長提倡戒菸,有菸癮(可戒)的受刑人有機會獲得假釋,沒菸癮的受刑人卻少了機會。
參照歐盟國家的作法,除了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所有入監者都被以「重入社會」的目標對待,在這樣的前提下,歐盟國家大都建立外部委員會,作為監督制衡機制,讓隨人定義的假釋程序走向公開透明。以德國為例,受刑人假釋前會受到精神科或心理科專家與管理人員共同深度評估,且重刑犯刑期將滿的最後二、三年,還會被移監至開放性監獄,提前適應社會生活。
然而,以台灣現行的監獄管理模式而言,缺乏尊嚴對待,等於將受刑人的信任系統徹底摧毀,長期受到環境否定,且欠缺社會支持系統。根據法務部統計,○七年至一二年,台灣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高達四五%,這也使得台灣的監獄空間永遠不敷使用。
當所有入監服刑的人在監所內只感受到自己被社會放棄、隔絕,刑期服滿後也找不到支持系統,我們要如何期待這樣的「重典」能真正降低犯罪率?台灣號稱人權立國,然獄政體系仍停留在最黑暗的角落,要改革監獄人權問題,首應屏棄把「剝奪自由」作為「懲罰」,否則,推出再多名義上的矯正制度,都不會換來矯正效果。
行動方案
增加受刑人活動空間,提高監所管理人員比率,效法歐盟國家,設立外部委員會作為監督制衡獄政機制,讓假釋程序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