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0/5/29
更新內容:司法院大法官今日指出,《刑法》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僅懲罰婚姻關係中外遇第三者的條文不符合比例原則,宣示違憲。其實,通姦除罪化的議題討論已久,今周刊於2014年即已撰文探討,以下為原文;文中人、事、物背景或已有調整、變動,造成不便還請見諒。-----(以下為原文)
《憲法》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 均受保障;然而台灣依舊存在許多不符合國際趨勢、 甚至侵害人權的法令與制度,亟需改進。
微改變宣言:
「通姦罪」只會製造仇恨,唯有愛,才能保護婚姻。
你知道嗎?有一種刑罰,雖看似男女一視同仁,但最大受害者卻是女性──這是我國《刑法》中的通姦罪。
早在一九九○年代,台灣婦運界即開始討論通姦罪存廢問題,二○一三年三月,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指出,「這是個相當落後的法律,難不成婚姻必須依賴警察維持?」這讓廢除《刑法》通姦罪的呼聲達到高峰,立委尤美女所提修法草案也在立法院交付委員會審查,但一年多過去了,修法進度仍在原地踏步。
包括英、法、德、義等多數歐洲國家,以及中國、日本、新加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將通姦除罪化,我國《刑法》第二三九條仍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國際人權團體常批評保留通姦罪處罰的國家,刑罰起訴常流於夫妻間或兩邊家庭間之私相報復、審判過程具有性別歧視。一二年十月,聯合國的人權組織也首度提出譴責,「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指出通姦罪侵害婦女人權,即使法律平等處罰男性與女性,但調查顯示「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且侵害尊嚴、隱私和平等」,強調「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
為何看似「罰夫亦罰妻」的通姦罪會不平等地懲罰女性?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度高於女性。法官徐昌錦和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的研究指出,女性因通姦罪被判刑的人數比男性多,且逐年增加。
官曉薇曾分析一九九九年到○五年法院裁判,發現被告通姦的丈夫,有五○%被撤告,但被告通姦的妻子,只有二三%被撤告,因此,即使丈夫被告通姦的人數多於妻子,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數(二○九人)多於丈夫(一八一人)。此外,外遇丈夫被提告的人數只有二一○人,而女性第三者則高達三四九人。
台大社會系副教授范雲表示,通姦罪被當成保護「忠貞大老婆」權益,但很多大老婆花錢雇徵信社,證據卻可能因非法取得而在法庭上被排除,甚至還背上妨害祕密等刑事罪名。
許多婦女團體反對通姦除罪化,是因離婚法規不利婦女爭取財產和子女監護權,但多年來離婚相關的《民法》法規已修法,早已不成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表示,德國一九六九年就開始通姦除罪化,台灣有許多婦女反對,她建議分階段處理,先修《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與第三者是必要共犯,不應只告第三者、只罰第三者,原則上當第三者是故意傷害人時,才去處罰。這是因為有承諾的是配偶雙方,若第三者是遭騙成為「小三」,可先除第三者的罪。
陳惠馨說,其次,《民法》有精神損害賠償,若發生婚外情,配偶一方就是違背婚姻誠信的義務,要求依《民法》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壞賠償,很合理,也就不必用到《刑法》,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聲浪也就會小了。
通姦罪蒐證提告及刑事訴訟過程,只會加速婚姻瓦解,遠遠超過當初主張通姦罪以維護家庭的價值。這樣不合時宜的法律,趕快廢了吧!
行動方案
通姦罪被判刑人數以女性居多,立法院應盡速修法廢除《刑法》通姦罪刑罰。
配偶一方外遇,另一方可依《民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