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我認為民地徵收需比照市價,才能避免浮濫徵收。
自二○○九年苗栗大埔、彰化相思寮事件開始,每隔一段時日,總會出現一群農民,聲嘶力竭地在街頭吶喊,控訴政府浮濫徵收農地、炒作地皮;主其事的政府機關,則總是強調自己是為地方發展,進行合法徵收。抗爭過程卻屢屢引發流血衝突,甚至釀成悲劇。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真的需要改革。
「台灣的國土面積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土地徵收面積卻是日本的十倍!」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接受政府委託研究,得出驚人的結論。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楊重信批評,台灣的土地徵收有過度浮濫的問題。
儘管各方抗議聲不斷,政府土地徵收的面積卻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且個案面積日益擴大。根據台灣農村陣線初步統計,各地土地徵收面積總和從三年前的五七○九公頃,增加到一一四九○公頃,當中包括徵收四七七一公頃、號稱史上徵收面積最大的桃園航空城。
引起爭議的土徵案件,往往都以「經濟發展、廠商設廠」為名目。曾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的楊重信指出,台灣對以「公共利益」進行土地徵收門檻設定太寬鬆,是引發爭議的主因;以美國為例,政府絕對不會以徵收民地的方式來協助廠商取地,「想要土地就自己去找地主談,怎麼會有政府幫廠商徵地這種事?」
即使為了公共建設而必須要求地主搬遷,與先進國家相比,台灣對地主的徵收補償金額過低,程序不夠完備,往往是引發爭議的爆點。
美國為公共建設進行土地徵收時,不但會預先通知,更會以公平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的價金;雙方聘請資產評估師進行交換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會交由陪審團裁決。
而日本規定,土地權利補償金額,應以事業經認定公告時鄰近相類似土地交易價格,乘以權利取得裁決前物價變動之修正率,以算定相當之補償額。而英國補償之計算,是土地最佳使用下之市場價值,包含當下之使用價值、未來之期待價值,務必彌補地主至「土地未被徵收時」之情形。
台灣應效法先進國家,政府對於徵收民地必須更謹慎,廠商對土地使用的心態同樣應該改變。若迫不得已必須因公共利益徵收私人土地,也必須效法先進各國制度:按照市價標準,嚴謹評估補償金額;土地若未在一定時間內開發使用,就必須歸還地主,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才是遏止土地浮濫徵收的不二法門。
內政部雖已在一四年十月下旬提出《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修正草案,但何時完成修法、落實市價徵收,仍遙遙無期;相關單位應早日完成程序,讓台灣土地徵收制度能夠朝文明國家的方向進步。
行動方案
因公共利益徵收私人土地,必須效法先進各國制度:按照市價標準,嚴謹評估補償金額;土地若未在一定時間內開發使用,就必須歸還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