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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觀念17.每38天就有一名醫師被定罪 「犯罪率」世界第一 合理醫療刑責 別讓醫病雙輸

進步觀念17.每38天就有一名醫師被定罪  「犯罪率」世界第一 合理醫療刑責  別讓醫病雙輸
「醫療義務」不能與「醫好義務」畫上等號,不應對醫師濫祭醫療刑責。

鄭淳予

焦點新聞

shutterstock

936期

2014-11-27 12:38

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醫療義務≠醫好義務,不該讓醫護人員獨自承受「沒把人醫好」的責任。

 

外科醫師的刀,和殺人犯的刀,是一樣的嗎?

大多數人聽到這樣的問題,都可以直覺回答兩者的不同,但台灣過去的醫療訴訟實況卻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從一九八七年的一四五件直線增加到二○一一年的五四七件,二十四年來,醫事審議委員會有多達七三九三件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其中有八成為刑事訴訟。台灣平均每三十八.八天就有一名醫師被定罪,台灣醫師的「犯罪率」世界第一。

因此,向來風險較高的內、外、婦、兒、急診五大重症科都鬧醫師荒,這是台灣社會的不幸。從「救人」到「殺人」,醫者身分遭扭曲,一項重要原因就是醫療糾紛調解管道不夠周全。

醫療事故發生時,焦慮的家屬往往會陷入求助無門的處境,會走上法律程序,就是希望在專業的醫療院所之外,找到另一條救濟之道。這條路,又有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兩種選擇,民事爭取「賠償」,刑事主宰「定罪」。

醫師會面臨刑事責任問題,係因《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刑法》規定,醫療過失致死是屬於業務過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普通過失致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實過重。

病人家屬何以會選擇刑事訴訟?「不外是基於經濟和情感因素的考量。」陽明大學醫管所副教授楊秀儀分析。

從經濟因素來看,家屬如果採取民事訴訟提告,必須自行負擔律師費用、自行舉證,還要繳納裁判費用;但如果是採取刑事訴訟提告,除了不須繳納裁判費,還可請求檢察官介入,利用公權力協助蒐集證據及強制處分。面對醫療專業的高牆,採取刑事訴訟,形同找到另一座靠山。

若是情感因素,就更複雜了。醫療糾紛的損失多半事關身體或生命的傷害,面對這樣重大的傷痛,家屬難免將「冤情」移轉到醫生身上,「不告,豈不是不孝?」或者,家族成員會有不同的期待:「家人死了,我難道只是要錢?當然也要求真相!」

所以,既可付出較少訴訟成本、又可以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的刑事訴訟,儼然是法庭上「進可攻、退可守」的抉擇。

走上刑事訴訟的醫療糾紛,卻常淪於「三輸」局面。律師黃鈺媖指出,醫療糾紛採刑事訴訟的勝訴率極低,過去十年來,沒有任何一名醫師真正入獄服刑;但刑事訴訟無法委託律師代為出庭,一樁案件短則四年、長則十年才能宣告結案。醫師一旦捲入一樁醫糾案,十年才能換得清白,從醫的熱情就在來回法院與醫院之間消磨殆盡。

「病方輸掉結果,醫方輸掉過程。」楊秀儀點出這個事實。

《今周刊》曾於二○一一年報導《消失的醫生》專題,促使各界正視失控發展的醫療問題。一二年,醫界與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共同提出《醫療法》第八十二之一條修正草案,主張「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尚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這條關鍵的法律,承載著醫界對於「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的期待。因為醫療行為本身就有風險,醫師的「醫療義務」不等於「醫好義務」,醫療糾紛的濫訟情形,卻像要懲罰沒把病人「醫好」的醫師。

儘管修法的出發點良善,反對聲浪卻質疑這是醫界尋求「除罪化」、「脫罪」,如果通過,病人的權益將失去保障。「要是真的遇到醫師有重大過失怎麼辦?」這是反對者普遍的質疑。法學界也認為,我國《刑法》向來無「重大過失」概念,該草案在實務運作上充斥模糊的裁量空間,法務部也公開反對。

楊秀儀指出,各界對這項修法缺乏共識,現在轉向先修「配套措施」,也就是《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師公會常務理事陳夢熊也說,有了這個配套法案,民眾權益獲得明確保障,才能回過頭去修《醫療法》第八十二之一條。

《醫糾補償法》草案有兩大重點,就是「調解糾紛」及「補償」。

「調解糾紛」是把現在大家鬧上法院的程序,提前在醫院內調解,或是加強公正第三方(如地方衛生局)的初步鑑定功能。如果家屬能在第一時間就理解「為什麼事情會發生?」大可不必透過訴訟手段來獲得解答。

至於「補償」,其實也是給予家屬更進一步的情感紓解與補救。該草案提倡北歐國家的「無過失補償」(又稱「不責難制度」)作法,凡有醫療事故傷害,一概不問醫方有無過失,直接給予病方補償。

這筆基金目前規定由醫界與政府共同繳納一筆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一定百分比的金額,第一年的比率定為千分之一,第二年起視實際狀況調整,上限不超過千分之三,並列有「排除條款」,確保補償機制不過於浮濫。

目前這項草案在立法院已初審通過,卻因朝野立委對其中一條條文沒有共識,遲遲無法完成三讀;這個爭議點,就是補償基金的來源,到底該由誰負擔?

草案擬訂,政府預算只占補償基金的三○%,餘下的七○%,等於要全由醫界承擔。「這筆錢豈不像是我沒有把人醫好的息事寧人金?」長庚醫院心臟外科臨床教授林萍章質疑。

醫院各科別風險不一,由醫界共同承擔七成風險分擔金,一來不公平,二來若按風險比例分配繳納,風險最高的五大科又會首當其衝、負擔最重,如此一來,「五大皆空」狀況恐將加劇。

醫療行為畢竟是對「病害」做出攔截行為,「醫療義務」不該與「醫好義務」畫上等號。這筆補償金既然有「不責難」、「不問過失」的良善立意,就應該由參與醫療行為的各方共同承擔——政府(預算)、醫界、民眾(健保),各三分之一,才稱得上公平,否則,就是將「社會救濟」的國家責任轉嫁到醫事人員身上。

儘管各界都期望解決醫師荒的問題,也把「醫療刑責合理化」作為終極目標,卻等不到皆大歡喜的結局。

醫療問題環環相扣,惟有賴各界理解每個環節,一步步讓能解決問題的法案取得共識,才能早日促成台灣的醫、病回歸健全關係。

 

醫病關係


行動方案

一、落實醫療糾紛調解管道。二、「醫療糾紛補償基金」應由政府、醫界、民眾依各三分之一比例,共同承擔。三、修改《醫療法》,讓醫療刑責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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