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我認為酒駕該重判外,同行友人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事隔一年,即使酒駕刑度提高,執法更加嚴格,從警政署的統計數字來看,酒駕肇事並未顯著減少。去年六月底修法至今,平均酒駕傷亡人數先降後升,甚至從今年六月起,每個月都高於去年同期,七、八月甚至來到九三四人及八五四人。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祕書長王幼玲認為,修法後,台灣已經跟上國際水準,惟實際判刑的刑責仍偏低,至今只有徐暐傑撞死男大生案,在一四年九月一審時,由高雄地院判刑十年,創下酒駕致死判刑最高紀錄,但仍可上訴。除此之外,大多數的酒駕致死案件,判刑都僅四、五年,對社會的警示效果不明顯。
放眼過去酒駕致死的判例,即使是累犯,也很少判到最高刑責,例如男子林文彬四年內三度被查獲酒駕,仍不知悔改,一三年九月,又因酒駕撞死一名騎士,一審僅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另一名累犯女子姜吟潔,三年前因酒駕被註銷駕照,一三年十月再酒駕撞死騎機車的婦人,無照加酒駕,高雄地院只判有期徒刑四年,都遠低於十年的上限,顯見法官需要更慎重看待酒駕之害,不能輕縱。
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除了重罰,還需要設立良好的預防機制!」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蔡中志認為,一般人喝酒不易自律,必須靠「他律」,也就是將「連帶責任」納入相關法規,不管是賣酒的場所,或是同行的友人,都應該確保客人、朋友喝酒後不駕駛,如果發生酒駕肇事,這些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蔡中志舉日本為例,○七年,日本修法制定《助長飲酒駕車者之罰則》,對於飲酒駕駛「提供車輛者」、「提供酒類者」、「要求或委託共乘於飲酒駕駛之車輛者」,要處五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百萬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罰金。
這樣的修法,有效減少酒駕致死的比例。二○○○年,日本酒駕致死案件占全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一五.九%;修法一年後,就降到六.六%,足見修法的成效。
王幼玲認為,台灣應該修訂行政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納入「連帶責任」概念,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要求賣酒人員須有三至五小時的職前訓練,了解相關法規、認定酒醉程度等,建立避免酒駕的預防機制。
面對台灣長年居高不下的酒駕致死悲劇,法官需要更加嚴判重罰,讓酒駕者不敢再犯,也讓社會知所警惕;政府更應盡速將連帶責任法制化,才能有效減少無辜生命的消逝。
行動方案
效法日本,把連帶責任納入法規,要求賣酒者、同行友人皆有責任監督駕駛喝酒不開車,不然予以連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