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我是人,我想要尊嚴的離開這個世界,決定自己離開的方式。
年僅二十九歲的美國婦女布蘭妮,因罹患無法治癒的腦瘤,不願在人生最後階段讓自己與家人承受折磨,寧願平靜且尊嚴地在心愛的人陪伴下離開人世,十一月一日選在擁有《尊嚴死亡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的俄勒岡州服下醫師處方藥物,結束生命。
布蘭妮選擇「安樂死」的故事,在美國境內引起廣泛討論,《今日美國》、《華盛頓郵報》、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等全國性媒體都以大篇幅追蹤這起新聞,但各界對於末期病患是否擁有主動終結生命的權利,依舊沒有共識。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源於希臘文,是由good與death兩個字根組合而成,直譯成中文的詞意,近似於「善終」。時至今日,安樂死通常被指涉罹患無法治癒疾病的患者,因不願繼續受病痛折磨,主動尋求不痛苦的方式提前終結生命。其中又可粗略分為注射、投藥的積極安樂死,以及拒絕接受餵食與基本照護的消極安樂死。
由於涉及「協助自殺」的道德爭議,安樂死在全球並未被廣泛接納,現階段僅被比利時、荷蘭、瑞士,以及美國的俄勒岡、華盛頓等州,視為合法醫療行為。儘管各國法令規定有所不同,但基於珍視生命原則,對執行安樂死的限制皆相當嚴格。
以布蘭妮接受安樂死的俄勒岡州為例,一九九四年制定的《尊嚴死亡法案》規定,成年病患若被診斷出無法痊癒的致命疾病、餘命不及六個月,且精神科醫師確認心智狀態足以做出理性抉擇,可以申請醫療安樂死。病患申請安樂死以後還必須經過十五天緩衝期,經深思熟慮後若仍決定接受安樂死,得再次提出口頭確認,但在投藥前任何一刻都有權利喊停,迄今約有七五○人選擇安樂死。
荷蘭二○○二年通過的《請求協助自殺終結生命法案》也規定,申請安樂死的病患必須年滿十六歲,且被證明承受「無法忍受且無法改善」的痛苦,在心智穩定下,經兩位醫師確診並與家屬溝通同意,才能執行。
由此可見,「主動明確表達意志」是安樂死成立的必要條件。不能表達意志的植物人、心智尚未成熟的孩童,都不在適用範圍之內。
回到台灣,目前國內法律並未允許執行安樂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多數人無法認同「加工死亡」的醫療行為。台大醫院金山分院院長黃勝堅就說,即使末期病患一心求死,家屬也很難同意經由外力加速親人死亡,若社會無法接受這項觀念,強求安樂死可能讓生者更加痛苦。
黃勝堅認為,「安寧緩和照護」足以過得有尊嚴、有品質,逐漸邁向生命終點,現階段應以推廣安寧醫療與放棄無效治療的觀念為主。
台大哲學系教授孫效智也認為,積極安樂死觀念,在台灣還未成熟到足以理性公開討論的程度,若想在這項議題再進一步,應先從漸凍人或植物人能否享有放棄治療權利著手。畢竟放棄治療權,代表消極意義上的安樂死,只是不需要由醫療人員「執行」,社會大眾可能比較容易接受。
然而,生命誠然具有至高無上價值,但每個即將走向死亡的人,仍應享有掌握結束生命方式的權利。回到布蘭妮的故事,雖然她身處的是醫療發達的美國,得以透過各種方式減輕發病痛苦,她卻不願在離開人世前,增加自身與家人的痛苦,選擇在情況全面惡化之前有尊嚴地告別生命。
在台灣安寧緩和醫療觀念與資源皆逐漸普及之際,或許能參考學習荷蘭與美國制度,讓極為特殊的個案,在自願的情況下,選擇以平靜尊嚴的方式結束生命。畢竟生命的意義除了存在以外,也包含如何以最適宜的姿態面對死亡。在珍視每一條生命的同時減輕少數人的痛苦,不失為另一個思考與討論的方向。
行動方案
所有人都應享有決定如何面對死亡的權利。在安樂死觀念尚未被國人廣泛接受前,可先從拒絕無謂急救,以及進一步的瀕死病患放棄治療權利的消極安樂死開始討論。